“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其实,很多夫妻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只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近日,甘南法院在审理刘某起诉离婚案中,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做出合理权衡,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并于2003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孩。刘某诉称,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两年被告开始经常外出,对家庭照顾很少,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吵打。刘某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庭审中原告刘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在感情破裂情形,被告在庭前调查及调解过程中均否认感情已破裂,双方虽然在生活中出现矛盾、摩擦,甚至是一时的对立,但尚不至于达到家庭暴力乃至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婚姻生活的美满幸福。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尚未达到感情破裂情形,故对刘某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