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克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贷款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侦查, 被告人张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支行客户经理周某某为好友,自2010年1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虚构贷款用途,利用克东县玉岗镇其李某某、薛某某等9人名义,虚假的住房照片、虚假的签名、虚假的手印、虚假的土地承包证明文件在克东支行骗取惠农贷款,造成了克东支行贷款资金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在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共骗取贷款犯罪8起,骗取贷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2万元。
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遂做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