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义务,虽然时代进步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仍由一些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最近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几起赡养案件,希望能给那些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一些警醒和教育。
赡养老人是义务,继子女也不能例外
原告郭某与被告甄甲、被告甄乙之父甄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二被告系甄某某与前妻所生。郭某与甄某某结婚时,二被告尚未成年。婚后原告对二被告如亲生子一样对待,上学、结婚都是由原告和甄某某一起支付费用,现原告年迈患病。二被告一直没有尽赡养义务,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被告甄甲、甄乙提出不能给付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某与二被告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关系,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郭某对被告甄甲、甄乙履行了抚育义务,现原告郭某病情严重,仅靠工资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二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二被告主张不给付医疗费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医疗费也是赡养费的组成部分。因此判决甄甲、甄乙给付原告郭某赡养费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
父母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系父子女关系,原告年迈,体弱多病又无固定居住地点,租房生活均需费用,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但四被告以各种借口相互推诿拒不提供赡养费用。
被告张甲提出,原告有工资,生活不成问题;现原告岁数大了,得有人照顾,他如果雇佣人伺候,我同意每年给拿1,000.00元。
被告张乙提出,我不同意拿赡养费,我养过原告两年,其他三个被告伺候两年我就拿钱。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年迈、多病,无住房,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结合当地消费状况,判决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张丙仁赡养费2,000.00元。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而判决被告马乙给付马甲赡养费。
儿子不孝心,赡养难推诿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是父子关系,马甲现年七十多岁,且体弱多病,原来与马乙一居生活,近日马乙将马甲赶出甲们,不予赡养。马甲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马乙给付赡养费。马乙以小时其父马甲再婚,对其抚育较少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而判决被告马乙给付马甲赡养费并照顾马甲生活。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