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如何满足人们在精神层面的需求,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把法官爱民之心,利民之意、护民之情融入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是一个新的重大课题亟待我们去思考、去研究。
现实中一些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对群众缺乏感情,作风简单粗暴,对当事人冷横硬冲,甚或对当事人出言不逊,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有的法官在诉讼中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压制当事人,随意限制他们表达意见和陈述观点,使他们完全处于被审判、被调查、被询问的地位,致使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的尊严没有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
法官要树立群众、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司法理念,让人民拥有司法、享用司法,让司法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各项合法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尊严的有力武器;法官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包括精神上的满足作为衡量司法优劣的新标准,更多地关注和保护人民参与司法的精神感受,避免当事人因在诉讼中不被尊重而受到双重伤害;法官要养成良好的司法礼仪,彰显人民法官对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的尊重。
对诉讼参与人以礼相待,以诚相见,认真、细致、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给予他们尊重、理解和关心,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为司法赢得尊重与信任,从而有助于纠纷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