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建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化解信访纠纷,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及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诸多因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中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
1、专职司法警察不能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处于辅助性地位,在法院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再加上近年来,司法警察招录的规范化,使得新考录的司法警察多数被分配到审判、执行岗位兼职执行员、书记员。由于基层法院总编制配备不足,司法警察配备也达不到法院总人数的12%的占比。法警押解被告人经常达不到2:1的最低要求。在日常警务保障中,法院领导及部分司法警察出现轻视警务保障,重审判、执行的思想,司法警察资源被过度挤占,出现了招录的年经司法警察越多,警队实际能够使用的人数越少的现象。
2、政治待遇差,职业荣誉感低。
基层司法警察大队中,能够担任领导的干警很少,部分基层法院司法法警大队长工作多年,仍是科员级别。与法院其他科室的政治待遇相差很大。由于法院工作重心以审判、执行为主,导致司法警察平时严重倾斜审判、执行工作。全体司法警察把警务保障工作看成了次要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司法改革重视对法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加强,而从事艰、难、险、重的一线司法警察的改革没有任何实际性的改变和期待,司法警察对职业前景十分担忧。
3、教育训练不能适应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
教育训练走过场,组织难,不规范,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经费无法保障,无训练场地和设施导致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教育训练时间和质量差强人意。
4、队伍管理制度缺乏统一性、科学性。
司法警察队伍多年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效果很差。主要表现在上级支队由于距离较远,仅在大型警务活动中,能够协调基层法院部分司法警察,平时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本单位管理成为常态。由于各基层法院管理体制不同,出现部分基层法院将司法警察安排在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各业务庭的不同情况。多年提出的专职化,双重管理无法落到实处。各基层法院队伍管理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的对策
1、改变现有的司法警察招录体制及减少司法警察编制实行真正专职。
首先,司法警察招录以全省统一招录司法警察为主,以法院自行聘任为辅的模式。通过全省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选拔司法警察,能够大辐度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效果明显。但其弊端是通过统一招录的年轻司法警察素质好,学习能力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很难留住这样的人才。而且新招录的年轻司法警察多数存在两地分居的情况,很多人把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当成是先就业,然后再边干边学边考的跳板,真正立志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少。通过甘南法院招录公安协警的方式,我院共有聘任制司法警察8人。由于招录门槛低,多数人几年内都没有转入法官队伍的意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比较认真和持久。其次,根据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量,可以大辐度减少正式司法警察的编制数量,即可以减少兼职情况的出现,也可以为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提供更多编制。根据我院2015年上半年司法警察出警情况的统计情况看,如果法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以安检、安全保卫,值庭、押解、看管,处置突发事件,协助执行,协助信访等工作。现有正式司法警察达到法院总编制12%,应配备司法警察11人,实配备司法警察11人。招录公安协警8人。通过几年工作量统计,将出现较多司法警察出现闲置的情况。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只需要专职司法警察6至8人即可满足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多余警力只能充实到各业务庭,缓解审判和执行的压力。对于工作相对简单的岗位,可以安排专职司法警察或协警负责。对于处置突发事件、押解被告人等重点工作,可以保留部分机动力量。安检工作可以通过招录专职安检工作人员,出现突发事件,由巡逻司法警察进行处置。协助执行工作应从司法警察职能中分离出去。即可以减少兼职现象,又可以增加执行队伍人员和编制。目前,执行队伍的改革出现执行警务化的趋势。必需严格区分负责强制执行的警察与提供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的区别。
2、加强司法警察政治待遇,提高司法警察的生活待遇,将从优待警落到实处。近年来,司法警察的政治待遇越来越低,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不可替代性,导致司法警察即承受伤残的威胁,又存在较大的心里落差。在基层法院,由于司法警察多数得不到晋升的机会,警衔按期晋升到三级警督后,就得不到晋升,导致警衔工资停滞。在出警经常受伤的情况下,得不到任何的经济保障和关怀,出现无人愿意出警的情况。
3、改变现有司法警察教育训练模式。司法警察教育训练中存在各基层法院方式、内容不统一,各自为政的局面。目前,各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均开展的较规范,专职化进展的比基层法院好,因此,可以将基层法院的教育训练统一纳入到中级法院的教育训练中去,改变基层法院自行开展的教育训练,即可以保证教育训练时间和质量,也避免了基层法院教育训练走过场,训练质量不高的问题。
4、统一各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管理制度。
在警务保障中,对于经常性的工作,以省级总队为总领,统一规范操作流程和动作、语言标准。达到全省法院警务保障的统一化、规范化。黑龙江省法院法警总队开展的“五星级警队”创建工作,在党建工作、警务保障、教育训练、队伍管理、装备建设五个方面制定了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统一标准。经过近三年的创建工作来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各项工作提升明显,主要得益于各项工作均有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出现了质的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