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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土豆伤和气,大打出手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6-01-29 09:07:03


   原告许某家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永前村,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了5亩土豆。被告刘某经人介绍得知许某家种的土豆又大又好,便从原告许某处购买了2袋土豆。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5日将2袋土豆送到了被告刘某家。当晚,被告刘某给原告许某打电话称土豆变小了,是不是给换掉了。为此,许某很气愤,随即来到被告家中要将放在此处的2袋土豆搬走,不卖给刘某了。被告刘某上前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拉,在厮打过程中刘某将许某打伤,许某伤后到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天。医院诊断许某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事发后,许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2 380.47元。

  富拉尔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许某因买卖土豆的事与被告刘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起来,导致许某受伤住院,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许某遇事不冷静,处理问题简单、草率,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富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 805.18元。

  【法官说法】遇事应冷静处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本无大事,只因小小的土豆便大打出手,真是不值得。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理性、和气的处理此事,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林德丽    

文章出处: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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