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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诉讼指导

发布时间:2012-07-09 12:18:04


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简介

2007年11月,我院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建成立负责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专业审判庭——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暨涉外商事审判庭(对内建制为“民四庭”)。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指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管辖区域包含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大兴安岭地区。授权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地区的涉外商事一审案件。

2008年,民四庭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黑龙江省地区唯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审判庭。

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案件受理范围

(一)知识产权案件

    1.管辖区域及案件级别

民四庭负责审理齐齐哈尔辖区(7区9县)范围内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纠纷、权属、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四庭审理以上案件的管辖级别均为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2.案件类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

著作权合同:

(1)委托创作合同

(2)合作创作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5)出版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

(9)邻接权转让合同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合同

(1)商标权转让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代理合同

专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专利代理合同

商业秘密合同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技术合同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3)技术转化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

(6)技术服务合同

(7)技术培训合同

(8)技术中介合同

(9)技术进口合同

(10)技术出口合同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

特许经营合同

企业名称(商号)合同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合同

网络域名合同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包括:

著作权权属、侵权

(1)著作权权属

(2)侵害作品发表权

(3)侵害作品署名权

(4)侵害作品修改权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6)侵害作品复制权

(7)侵害作品发行权

(8)侵害作品出租权

(9)侵害作品展览权

(10)侵害作品表演权

(11)侵害作品放映权

(12)侵害作品广播权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14)侵害作品摄制权

(15)侵害作品改编权

(16)侵害作品翻译权

(17)侵害作品汇编权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

(19)出版者权权属

(20)表演者权权属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

(22)广播组织权权属

(23)侵害出版者权

(24)侵害表演者权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6)侵害广播组织权

商标权权属、侵权

(1)商标权权属

(2)侵害商标权

专利权权属、侵权

(1)专利申请权权属

(2)专利权权属

(3)侵害发明专利权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6)假冒他人专利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不正当竞争:

仿冒、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等。

(二)涉外商事案件

1.管辖区域及案件级别

民四庭负责审理齐齐哈尔辖区(7区9县)范围及大兴安岭地区的涉外商事案件。

民四庭审理以上案件的管辖级别均为涉外一审商事案件,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2.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庭负责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地区涉外商事一审案件,具体案由为(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导

立案受理阶段:

(一)立案审查流程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加之我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情况较为复杂,为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及时、准确、高效的受理,根据我院业务分工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案件立案,一律先交由知识产权业务庭即民四庭先行做立案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转送立案庭进行立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立案时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起诉状:原告应提交书面的起诉状,诉状中应包含明确的被告,包括相关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写明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2.相关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

(2)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诸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证据材料

提示举例如下(注:提交材料不限于此,视具体案件而定):

(1)涉及著作权的纠纷

A 作品(包括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B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C 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D 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E 证明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F 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G 其他证据等。

(2)涉及商标权的纠纷

A 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B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C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D 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E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F 其他证据等。

(3)涉及专利的纠纷

A 专利证书;B 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实用新型专利还须提供检索报告);C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公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D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E 专利年费交纳凭证;F 实施专利使用许可的,提供证明许可类型的证据,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G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H 其他证据等。

案件审理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案件,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采用合议制,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具体如下: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用通知书。

(2)开庭审理

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

a.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从而使当事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的群众了解案情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b.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做好准备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重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作最后陈述。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c.法庭辩论,即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的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d.评议和宣判,即由合议庭的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得出评议结果后宣判。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一种是定期宣判。

e.审理期限。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四、涉外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指导

1.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送达、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审理程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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