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周强院长的要求着力实现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四个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这一要求,应成为新时期审判公开工作的遵循。然而,审判实践中个别审判一线的法官或庭领导,仍然存在对庭审公开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
这是因为法官心头许多顾虑尚未解除:一是案件当事人借机“闹事”,制造影响,发生不可控的意外情况,影响庭审进程、效果,甚至裁判结果,以致可能影响法官形象、法院公信力;二是庭审中出现不宜公开或传播的敏感的情况、问题,造成尴尬;三是媒体旁听报道后,导致本来就不容易处理的案件更加难以下判,下判后可能引发缠诉闹访。上述情况的存在,使他们认为相关案件的公开审理将会给参与庭审的法官及庭领导带来一定的工作负担、压力,乃至挑战。
庭审承载着质证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形成裁判理由等重要功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公开庭审,有助于增进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知,更好地发挥法律对公众的指引、教育作用,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同时,有助于倒逼法官必须以更加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庭审过程,以更高的工作标准、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庭审过程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实践证明,只有将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以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呈现,使案件在社会公众的有力监督和广泛参与下得到公开审理,才能有力地回应公众质疑,获得群众信任,增强裁判可接受性。
若因顾虑而依法应该公开的庭审都人为不敢公开,怎么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谈何司法公信?正如周强院长所强调的,遮遮掩掩、自说自话带不来司法公信,要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树立司法公信。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审判公开,近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一系列旨在推进审判公开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不可否认,公开庭审中难免出现个别诉讼代理人漫无边际高谈阔论、旁听群众情绪失控言行过激、个别都市媒体对庭审独树一帜的报道等情况。表面看是因为种种外因产生顾虑,但其中除了部分法官或庭领导有抵制情绪、怕麻烦外,更重要的是对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缺乏信心,担心自己的司法行为被人找出错误和问题,不愿公开、不敢公开。
当然,解除公开开庭顾虑,还得做好“功课”,以便做到有底数、有把握、有成效。笔者认为,首先是转变观念,解除顾虑,从“要我公开”转变成“我要公开”,通过公开赢得公信,倒逼法官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改进业务能力、作风和素质,促进案件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其次,提前熟悉案情,做好研判,及早制订、做好相应应对预案和措施。法庭上,用过硬的庭审驾驭能力,展示好法官自信公正良好形象,用无懈可击的工作、威严的仪态依法维护好法庭秩序,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绝不手软,该处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再次,要把法律规定和民意结合起来,着力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达到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要善用媒体,把个案普法效果发挥到最大化,善待媒体,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媒体的不当限制。着力通过媒体旁听报道,实现庭审活动向千家万户的深度延伸,把每次庭审都努力开成一堂生动精彩的法治公开课。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周强院长的要求着力实现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四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