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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讲条件,对簿公堂判给付

  发布时间:2016-02-15 10:02:42


   因为父母没有将自己居住的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儿子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是,这对年过六旬的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赡养费。2015年11月5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老人的儿子、女儿每人每月给付父母赡养费300元。

  于某与邵某均为农民,已年过六旬,生育一儿一女,现子女都已成家。于某生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邵某常年照顾于某生活,不能外出打工,生活来源仅靠14.4亩耕地及地补钱每年1064元,低保费每年2000元,生活非常贫困。经与子女协商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却遭到子女拒绝,儿子称同意赡养父母但前提要将父母所居住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女儿称自己生活也很困难,没有收入,无法给付父母生活费。

  于某、邵某这对老人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帮助他们成家立业,现在自己老了,疾病缠身,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子女却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非常伤心将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经过审理,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二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二位老人生育子女并将子女抚养成人,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二位老人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上有困难,被告对其有赡养的义务。而被告提出赡养原告的前提条件是将原告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秉持公正、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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