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协办的“首届司法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主持了会议,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院所、司法实务部门的70多位专家学者、实务人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以“推进司法改革”为主题,分设“深化司法改革”“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司法责任制”四个基本单元。会上,各代表围绕研讨会议题作了专题发言,并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深入、热烈、富有建设性的讨论。现将讨论的重点问题综述如下:
一、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一位作主旨发言的教授将我国正在推进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1.更加重视司法公正,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保证司法公正;2.首提推进严格司法,强调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3.优化职权配置和诉讼构造,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政策;4.确保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审判独立从法院独立走向法官独立;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特别是强化法律援助;6.加强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7.加强司法公开,扩大司法透明范围;8.刑罚执行体制走向一体化。
与会代表从宏观层面就当前司法改革的进展作了描述和评价,并总结为以下三个特点:1.立体交叉。即现有改革既包含了体制改革,也涵盖了机制改革;既有司法认识层面的改革,也有具体操作层面的改革。2.“边学边干、边改边看”。司法改革虽有清晰的目标与具体方向,但对于中国而言,同时由于开展如此大规模的改革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只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3.匹配国情,重新调试。司法制度有其自身的内在运行逻辑与基本追求,改革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同时,也应关注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共性和个性的统一。
有代表指出,当前司法改革的自信度有待加强。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改革任务千头万绪,改革的整体效果尚未立竿见影地展现出来;其次,现有制度的创新力量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司法惯性呈抗衡态势,尚未“以新压旧”。再次,有关改革参与者、改革对象等主体的切身利益牵涉其中,这就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改革的阵痛。
与会代表进一步就如何深化司法改革各抒己见,基本思路为:一是既要稳步推进,也要改革创新。在司法改革节奏加快的背景下,各试点要兼顾改革措施的共性和个性,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实现改革的整体推进。二是既要关注司法规律,也要尊重中国实际。要重视司法体系外各配套制度间关系的协调,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具体解决方案。三是正确对待司法改革的成本问题。通过改革追求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必然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但又必须重视繁简分流,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精髓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司法规律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表现,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必须施行的改革措施。“以审判为中心”是为了革除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的办理以侦查为中心的弊病,这项改革的思想精髓就在于裁判结论基本上应当形成于审判阶段而不受侦查结论的预决。就审判而言,第一,应以一审为中心。第二,事实认定应以庭审为决定性环节。对此,有代表提出一审是审判的基础,重视一审是必要的,但过于强调一审,会让二审程序纠正案件错误、处理疑难问题等功能难以发挥,进而让二审程序面临沦为一审程序附庸的风险。
同时,与会代表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反对诉讼阶段论,也不否认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也有学者提出,目前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仍表现出以侦查为中心的样态,这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体制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完全肯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改革中仍应重视对三机关关系如何完善的研究。
(二)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
与会代表认为庭审实质化的意义不可低估。但从目前试点的效果来看,该项改革又面临不少阻力,因此改革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突破:第一,切实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限制书面证据的效力,适度阻断侦审联接。当证人的书面证言与庭审证言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坚持法庭证言从优,而庭前证言只有在满足“特别可信、特别可靠”的条件下才可采用。第二,适度限制法官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完善庭审中对事实和证据的调查研究,实现庭审中对案件的有效询问,当前应更加重视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问题。因为腐败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比较多,有必要审慎辨识真伪。
与会代表强调,当前证人出庭率非常低是庭审实质化的最大困难。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就无法质证,而没有质证,没有真正的法庭调查,庭审就不可能实质化。还有代表指出,试点单位在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实质性进展难度很大。而且以法院一家之力推动证人出庭存在困难,改革可以加强政法委在这方面的协调。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上,与会代表认为,改革应力除重打击、轻保障的痼疾,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间的动态并重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必具品格,因此对犯罪的惩罚与打击应建立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特别是不能造成冤假错案。但不能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应当努力争取两者辩证的统一。
与会代表指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主要追求两个目的: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获得公正审判。具体而言: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既包括过程的公正,也包括结果的公正;3.知情权;4.获得辩护的权利;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6.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7.对不利于己的证人有权质证和有权提出有利于己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8.上诉权;9.不受重复追诉。
会议过程中,代表们首先肯定了人权保障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指出了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两个:其一是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不足。不仅体现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还体现在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的对质难。其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异化。因为实践中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者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住所的指定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侦查人员经常在住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立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不严密,容易导致该措施被错误使用。会上,有代表认为该强制措施的适用已经超越了立法本意,甚至异化为比逮捕更严厉的措施。侦查机关从“以拘代侦、以捕代侦”演变为目前的“以指定居所代侦”。
与会代表还比较一致地认为,人权保障仍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就在于我国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的权力难以得到制约,从而导致程序改革无法实现,权利侵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四、关于司法责任制
与会代表认为,着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其体现了权责相统一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关于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与会代表指出:从内容来看,目前将司法责任的追究限定在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形,其范围是适当的并不严苛。但对司法责任的追究要符合司法规律,不仅要强调责任追究,也要探讨司法追责豁免权。在期限问题上,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明确的时效限制,但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却没有时效限制之说,因此对司法责任可以终身追究。
另外,有代表指出,司法责任的追究要关注个性。具体来讲,由于检察权兼具司法、行政、诉讼监督多重属性,甚至还有权利救济职能,复杂的权力结构就决定了对检察官的责任追究既要符合共性,又要满足自身的特殊性。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面临着困难:首先是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不足。法院内部和外部对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保障仍需逐步加强。更重要的是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不足。这种不足不仅体现为物质保障方面,还体现在司法职业荣誉感和权威性的不足上。因此当前存在个别精英法官流失现象。基于此,代表们一致认为,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是加快落实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