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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现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3-09 10:12:36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亦不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法院依行政主体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而对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书、行政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强制予以实现的制度。非诉行政执行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保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能否及时地执行已生效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的效能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本文结合龙江法院近几年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发现和提出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的合理性,为审判实践做参考。

一、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现状

目前,我院基本能够做到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听证,还有一些案件经协调已撤销申请,通过听证的方式,在法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等情况下,真正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

就近两年来的数据看,2014年我院全年非诉行政案件为37件,其中动迁行政执行案件为29件,水务行政执行案件为8件。2015年截止7月末,我院非诉行政案件已达到489件,其中动迁行政执行案件为469件,水务行政执行案件为28件,环保行政执行案件1件,税收行政执行案件1件。受案数同比增长12倍。究其剧增的原因,主要是随着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也日益增多;其次由于法院执行手段多、力度大、效果好,行政机关优先选择将案件移交法院执行;再者一些单位和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漠视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提出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致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增多。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二、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涉及人数众多、覆盖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由此可知,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愈加强调法治的今天,非诉行政执行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的困境,法院压力也越来越大。

(一)行政效率低

《行政强制法》创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复议程序,但是公民对该条规定不理解,甚至是不清楚、不知道。而法院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行政相对人仍享有60天内申请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复议决定的,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裁决书才能生效。在这段时间里,行政裁决书规定的内容不能规制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另外,法院在执行之前还要对相关的情况进行摸查,综合考虑强制拆迁的后果、难度、效果等因素,所以很可能使行政裁决书成为一纸空文,不具有执行力和威慑力。

(二)工作压力增大

2014年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7件,2015年非诉案件增加到489件,而行政审判庭工作人员总共7人,其中正式职工5人,随着非诉案件的增多,法院的压力也逐渐增大,法院面临着人手不够的困境,由于人员的限制,一直没有组成合议庭。在对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文书时也只是做到送到,而不能做到让被申请执行人清楚明白行政文书的内容,这些都由于法院人员不够而导致工作不到位。其次由于跟行政机关没有取得良好的沟通,有的送达行政文书时,却要行政机关签两份空白送达回证,事后自己填内容。行政执行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执行难度增大

由于房屋拆迁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多,当事人抵触情绪强烈,虽然我国大力宣传法律,但现实中仍然存在被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抵制或消极的抗拒执行工作现象。有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执法的,有收到告知或者行政文书后不签字的,还有不告知法院所在地址致使无法送达行政裁决书而不能执行的,尤其是在被申请执行人的人数较多的情况,就抱着走着瞧的态度进行观望,这些都使法院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再者执行所需成本大,需要动用大量人力,而法院本身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境,很难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单靠法院执行,法院明显力量不够,执行难度增大。

(四)执行案件上访数量增多

目前受大环境影响,行政诉讼案件上访信访率偏高,其中以动迁安置补偿不合理为由上访案件偏多,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结果不利自己,就走信访途径,企图获得最大利益。而有些上访人员对法律一知半解,只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并且对一个案由多次上访,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多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合并立案,但是当事人都要求单独立案,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法院不得不把过多的精力投向协调上面,有些甚至是无原则的反复协调工作。这样既浪费了审判资源,公平、公正也无法保证。

三、对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建议

(一)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在立案初期,严格审查各项程序,保证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保证程序的合理合法,才能为以后的审查和执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促使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确定的义务,减少执行案源,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文明执法,多做被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减少执行时对立情绪,促使其自动履行。

(二)增强执法透明度,建立交流沟通的长效机制

对行政机关和被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召开非诉执行案件听证会等形式,由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人面对面地分别讲明自己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让被执行人心服口服,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通过增强透明度,能够让其他被申请执行人了解其流程,为以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其次也能够有效减少信访案件,通过听证让被申请执行人的诉权得到有效行使,对法院的裁决也能理解支持。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必要开辟一条顺畅的信息交流通道,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尤其是今年激增的拆迁行政执行案件,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能及时地进行交流沟通,及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就拆迁赔偿问题及时且充分地交流沟通,争取不经过法院解决问题,不仅能够在程序上更加完善准确,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人员缺少,执行力不足等问题。不仅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还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三)增加行政审判庭人员

目前我院行政审判庭全部职工7人,正式职工5人,面临着严重的案多人少的困境,我院应首先鼓励行政工作人员学习,通过司法考试,增加行政审判人员,让非诉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还能依法进行听证会以及合议庭,使案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合法;其次,可以从其他庭室调取工作人员组成审判庭、合议庭,在案件增多时也可以做到程序规范、合理合法的完成每一件案件。

(四)加大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和工作宣传

在行政机关送达催告通知等文件时,向被申请人详细讲解复议、催告等事项,让申请机关和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讲事实、举证据,相互质证,在听证过程中向被申请人详细解释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被申请执行人诉权的行使,让被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非诉案件的情况,消除其疑虑,提高自觉履行率,使非诉案件能够及时结案,避免因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而将非诉案件演变成诉讼案件,同时也能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权利。非诉行政案件的增多表明非诉程序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裁决能够顺利进行,其设立的目标在于力求兼顾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效率。非诉的形式,也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成本,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司法权威、完善的行政机制和公民良好法律意识的早日确立,使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能够更加规范,更能保障公民权利和行政机关、法院的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高德鹏    

文章出处:《鹤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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