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减刑假释公示平台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讷河监狱李超等195名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示(一)

  发布时间:2016-03-16 11:05:18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关于讷河监狱李超等195名服刑人员减刑的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316日至2016年320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 0452-2576348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6年316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关于讷河监狱李超等195名服刑人员减刑的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0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 0452-2576348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1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