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关于讷河监狱李超等195名服刑人员减刑的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0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 0452-2576348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16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关于讷河监狱李超等195名服刑人员减刑的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0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 0452-2576348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