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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6-03-28 11:50:25


    3月25日,建华区人民法院签发了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遭受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韩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齐市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韩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合,二人长期分居,3月21日,韩某到丈夫王某住处欲与王某协商离婚及房产处理事宜,被王某殴打、恐吓,后王某又与韩某家属发生争执。韩某被送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韩某为多发外伤、软组织损伤,韩某现住院治疗。韩某家属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建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韩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如被申请人王某违反禁令,建华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惩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建华区人民法院还将该保护令送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所在的派出所和居委会,要求协助执行。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相关部门也往往碍于缺乏有效保护手段而将其归入“家务事”范畴。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破冰”意义,开辟了我市司法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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