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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标准

发布时间:2012-07-19 13:59:4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区域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第一审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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