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加强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
龙沙区人民法院 刘玉龙
研究室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范围的日益广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这为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虽然研究室本身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研究室进行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法院的业务部门”。然而,在实践中,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视,在法院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研究室职能作用,更值得探讨。
一、基层法院研究室的性质、工作范围和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建立、健全基层法院研究室。基层法院设置研究室,是为了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改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而设置的。研究室的工作既涉及到个案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又涉及司法审判理论和本法院重大司法决策的分析、研究,为其提供是否可行的论证和理论支持。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具体职责是: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层法院研究室现状
一是专职调研力量配备普遍不足。法院在定编限员的情况下,在人员配置上往往向审判一线倾斜,造成目前调研工作长期靠一两个专职人员唱独角戏,调研基础非常薄弱。
二是法官调研积极性普遍不高。调研机制有待强化,一线办案法官往往把调研工作当成额外负担,不愿参与到调研活动中来,重审判轻调研思想严重。有些干警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往往停留于就案办案、习惯于就事办事,没有认真对审判执行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和思考,上升到理论研究和经验成果的新高度。导致调研工作长期处于孤军奋战、长远不济的被动局面,全员调研的格局没有真正形成。
三是调研工作实效性普遍不强。一线办案法官有情况、有问题意识,不愿意调研;研究室人员不直接参与审判实践,加之人手吃紧,能力欠缺,经常要忙于应付各种公文材料和事务性工作,对于那些新颖疑难案件和重大实务问题,缺乏深度调研,往往浅泛其辞,甚至是闭门造车,流之于浅、失之于真,难以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是对调研职能存在错误认识。最高法院文件规定,研究室属于审判业务综合部门,主要职能是从事审判理论和实务研究。但我们的一些同志认为,研究室属于文秘后勤服务部门,主要任务不过是耍耍笔杆子。这种认识,与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完全相左。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调研激励机制。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未将调研成果与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严格挂钩。一线办案法官把抓紧时间多办案作为提高个人工作业绩的首要选择,纯粹作为一项业余爱好来对待。即使是实行调研奖励制度,同样提不起一些法官的调研热情。因为相对于执法办案而言,调研工作更为艰苦复杂,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调研成果更具不可期性,付出努力并不当然取得理想效果。有的一线办案法官就明确表示,宁愿多办几个案子,也不愿去写一篇调研文章。
三、意见和建议
一是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使基层法院的领导统一认识,尽快健全专门的研究室机构,充实人员。一方面,要充实研究室人员力量,抽调有关业务庭既有实践经验基础、又有较好理论功底的审判人员进入研究室。另一方面,可以在各庭室配备兼职调研人员,注重发挥兼职调研人员的积极性,在审判实际中蕴藏着丰富的调研内容和种种复杂多样的有待探索的调研课题,只有发挥兼职调研人员的作用,才能深入挖掘调研素材,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明确研究室的职责,确立研究室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性质,重点开展调研、司法统计和案例编报工作。2011年4月25日,在济南举行的“全国法院研究室工作会议暨调研课题成果转化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指出,研究室是人民法院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这是最高法院和中央编办对研究室的职能定位。随着人民法院承担的法定职能与社会责任不断扩大,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增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工作越来越复杂,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但本职始终是调查研究。要明确研究室主要从事业务性的工作,研究室工作人员必须接触审判实务,熟悉审判业务和审判管理,通过旁听庭审、查阅案卷及与审判人员沟通、探讨等方式了解审判实际,挖掘调研素材,确定调研课题,有的放矢地开展调研活动。
三是加强对研究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上级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调研人员参加培训,更新调研人员的知识,扩展调研人员视野,提高调研敏感度。提高调研人员法学理论水平和写作技巧;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多开展法院之间的交流活动,对优秀的调研成果进行学习、讲评。同时,明确一段时期内调研重点,必要时可以和基层法院合作撰写相关调研课题;基层法院内部可以根据情况成立专门的课题小组、兴趣小组,充分发挥青年法官的工作热情。调研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远非法学学科所能涵括,除管理学、法学、文学等学科外,还应了解并能运用统计学知识,另外,研究工作中还可能对完成任务所需人力数、技术设备量等配量问题有所涉足。
四是强化调研褒奖激励机制。基层法院要把调研能力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的一个重要条件,确保调研工作有为有位。同时,要尊重调研工作人员,在审判职级评定等方面与一线审判人员一样,确保调研人员专职专用,专才专用,集中精力从事调查研究工作,切实让研究室既留得住人才,又保持合理流动,经常增加新鲜血液,促使调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研究室正常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综上,要通过建立健全疑难案件探讨、工作经验交流、调研成果奖励等机制建设,将广大干警组织到调研活动中来,形成领导带头、研究室牵头、全员参与的大调研格局,集中智慧,增强实效,努力开创调研工作新局面,为法院审判工作持续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