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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庭审活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发布时间:2012-07-23 10:33:48


浅谈基层法院庭审活动存在的问题及

改进措施

 

富裕县人民法院 刘昌华

 

在部分法官的意识中,尚未将严密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彰显司法权威联系起来,而仅仅是审结案件必须走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基层法院的庭审活动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审判实践谈一谈基层法院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基层法院庭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庭前准备工作不周密,影响庭效果。部分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在庭前未细致阅卷,直至开庭才发现当事人不适格,临时更换当事人或追加第三人,导致庭审被迫中断,降低了审判效率。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没有在开庭之前组织证据交换,庭审的举证、质证过程相当繁琐,耗费了较多时间,使庭审过程显得不紧凑。法官在开庭之前应对案情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熟悉,以理清审判思路,确定调查方向,对复杂案件,可考虑列出庭审提纲。在庭前准备阶段,承办人还应初步审核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遗漏当事人等。

(二)庭前先入为主,弱化庭审过程。有的审判人员经庭前阅卷或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根据已有的审判经验,形成预断。在开庭审理时,没有真正发挥庭审的功能,致使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过程相应虚化、弱化。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应止于确定调查方向及重点,不应预先形成裁判意见。并且调查方向及重点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预断的心证过程是片面的,而且在预断后主持的庭审往往不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即便实体公正,也难以做到胜败皆服。

(三)忽视争议焦点的归纳,庭审效果不理想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中,原、被告按规定的程序宣读完起诉状和答辩状后,有的庭审直接进入举证质证阶段,而未及时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整理,并向双当事人释明,这样在举证质证时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重点不突出,思路不明晰;二是双方已无争议的问题当事人还继续举证,而忽略了一些焦点问题的举证,庭审程序不紧凑;三是举出的证据不归类,随意性大,杂乱无章;四是虽归纳焦点但不够准确,不能抓住核心问题,法庭调查阶段问话比较盲目,略显混乱。

(四)释明意识和能力不强,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释明权的实质是诉讼指挥权,其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一般存在释明不足和释明不当两个问题。有的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而法官未能适时对当事人予以引导,使庭审过程不够顺畅,甚至出现“卡壳”现象。有的审判员没有把握好释明的原则和尺度,在庭审中向一方当事人提示抗辩手段(如诉讼时效抗辩),或当庭宣读对一方不利的法律规定,从而令对方当事人对法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五)合议庭成员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分工欠明确。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的合议庭成员因为并非案件承办人,所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且注意力不够集中,没有关注庭审进程,影响了庭审效果。审判长与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分工合作上欠缺默契,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重复发问的现象。

(六)司法礼仪尚需进一步规范。有的法官开庭不穿法袍或者穿法袍纽扣没有全部扣拢,影响了整体仪表形象。在法槌的使用上存在敲击时机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但部分法官将宣布开庭、闭庭和敲击法槌的顺序完全弄颠倒。另外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有部分法官敲击法槌过轻或过重,反映在日常审判中疏于使用。个别法官在庭审中坐姿不够端正,并存在一些不雅的小动作。

二、规范基层法院庭审活动的改进措施

庭审是法院展示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平台,更是查明案件法律事实的阵地,如果仅仅为了走程序,忽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将会使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大打折扣,也将严重影响其社会公信力。因此,提高庭审质量刻不容缓。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的带头示范作用。院、庭长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但由于一些行政事务性的工作,有的基本上不再审理案件,有的审理较少,并且,一些法院开展示范庭又很少,很多审判人员学习优秀庭审的机会并不多,很多审判人员庭审技能长时期保持在一个静止的状态,没有进步,严重影响了庭审质量的提高。因此,开好示范庭,并且真正发挥示范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院、庭长作为业务骨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直接承办案件或参与庭审,为提高庭审质量起到示范作用。

(二)将庭审能力分解,逐项进行培训。应将庭审能力分解为庭审驾驭能力、诉讼指挥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组织质证、认证能力、释明能力等,并逐项内容进行专项培训。这些司法技能作为实务性很强的技巧,是依赖于对真实庭审的观摩、比较,以及在自我实践中的摸索、归纳和总结。法官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对庭审实务能力的培养,基层法院内部也应该为法官群体提供交流平台,使法官之间能够互相学习、借鉴彼此的有益经验。

(三)细化考核措施,加强对审判长和合议庭整体的考核。不需承担责任,往往导致不愿履行职责,因此应该建立对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案件审判责任量化考核机制,使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做到有权有责。可以考虑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内部由各成员平均承担案件质量责任,并将此纳入考核审判工作是否称职的指标。

(四)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展现司法权威。司法仪式给法律人以尊严和荣耀,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司法礼仪应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法官身着法袍,手持法槌,应与审判庭的严肃氛围相适应,如果法官或书记员行为随意,东张西望,心不在焉,手机频频响起,或者一人主持庭审,其他人或离开,或摆出与已无关的姿态,都将影响庭审效果。所以,庭审应是审理案件的全体人员共同营造一个严肃、紧张、有序的庭审效果,每一位审判人员都应绷紧保持庭审形象这根弦,严守司法礼仪,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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