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第四期)失信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各位失信被执行人:
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省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发布第四期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此后,最高法院陆续实现了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的查询、冻结、扣划及限制等功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及商事行为进行了全面打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以来,已相继向社会公布三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基层法院也通过多种方式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于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公务员主体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向纪检委、组织部、人大、政协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其履行法律确定义务。 “五一”期间,市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选取120名失信自然人和22个失信法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督促其履行法律确定义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能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程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乘飞机、高铁出行、住高档宾馆和因私出境等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