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吉某在网络上以2 000元购买免刷软件LS-SPYKT V3.0.1(以下简称免刷软件),该软件可作为公安机关在网吧安装的监管软件恒信一卡通网吧管理系统的外挂软件。
在电脑上安装该免刷软件后,该程序能自动填加真实的身份证号并将身份证号植入系统,可以使上网者免予实名登记就可在网吧上网。
随后吉某在百度恒信免刷软件的论坛发布销售软件信息和通过QQ聊天,向山东省、黑龙江省境内网吧业主售卖免刷软件,并通过远程安装形式将免刷软件出售给多家网吧使用。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吉某分别以每套500元、4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买个拜泉县及克山县多家网吧免刷软件一年使用权,吉某以远程安装的方式为各网吧安装免刷软件供其使用。
经查明,被告人吉某先后11次向11家网吧出售并在计算机中安装免刷软件,违法所得共计5 20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吉某因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羁押37天)。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克山县人法院判决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刑初字30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吉某的缓刑。被告人吉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2013年10月23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 200元,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被告人吉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公安机关网吧实名制登记上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网吧实名制登记上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