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施行收结案报批、备案制度的规定,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决定,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1、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股份[注册资金]的构成和投入等基本情况、亏损原因、资产负债数额等内容);
2、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同意企业破产的批复及债务人的申请;
3、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安置能力的第三人关于保证职工安置方案落实的承诺;
4、企业职工同意破产的意见;
5、主要债权银行及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破产的意见;
6、企业财产变现或处理情况的预案;
7、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安置费用来源的说明;
8、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9、申报破产前六个月内对企业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份[注册资金]构成和股入等情况);
10、债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说明;
11、企业涉及担保的情况(包括:(1)企业为他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2)他人为申请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3)企业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的说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12、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址、债权发生时间 、账面金额、认定金额、催讨偿还情况等);
13、企业工会申报企业职工债权;
14、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址、债务发生时间 、账面金额、认定金额等);
15、资产清册(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企业投资等);
16、申请破产当月及前六个月会计报表;
17、企业有无分立、资产重组等情况的说明;
18、企业有无下属企业及其性质的说明;
1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0、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21、企业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资金情况;
22、企业已经发生诉讼的情况。
23、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还应提供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