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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梅里斯区涉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犯罪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2-09-05 14:28:28


对梅里斯区涉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犯罪的

调查分析

 

梅里斯区法院  吴连喜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是19887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的全国唯一的市辖少数民族区。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政策和资金倾向民生。梅里斯区辖区面积2078平方公里,全区现有耕地136万亩、草原40万亩、林木27万亩,土地、林木、荒山等资源丰富,因此享受国家惠农政策方面覆盖面较大,涉及国家专项补贴资金项目多,例如退耕还林款、粮食补贴款、支农补贴(青贮款、自来水资金等),每年惠民资金达900余万元,惠及5.3万人次然而,近年来,梅里斯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贪污、私占国家拨付的专项补贴资金,此类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8年初至20124月,梅里斯法院共审结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件1730人,其中涉及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犯罪的案件就达1522人。在2010年至2011年的两年期间,涉及国家专项资金犯罪的案件为714人。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全区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规范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制度,整顿管理秩序,已显得非常紧迫!笔者通过对梅里斯区一些领导干部侵吞、私占国家专项资金犯罪案件的调查,在此试分析与探讨全区涉国家专项补贴资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控问题。

一、涉及国家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为管钱、管物的实权人物。从我院审理的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件看,涉案的领导干部包括副区长、正副乡(镇)长、职能部门局长、财政所人员、村委会成员,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大,经手的资金多,都是举足轻重的实权人物。这些人的经济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2、犯罪罪名主要为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在这714人中,贪污受贿59人;职务侵占25人。这主要是因为我区一些领导作为领导者,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手中掌握着基础设施建设和支农惠农的资金,因此,一些人就不失时机的或贪或贿,中饱私囊,满足自己的私欲。如王某受贿案,王某在任镇财政所所长期间,在落实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过程中,发现了辖区内隋某有虚假骗取粮食补贴款的行为,但面对隋某贿赂的2.2万元资金,他的贪欲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

3、所涉案件多为民生领域。梅里斯区辖区面积大,土地、林木、荒山等资源丰富,在享受国家惠农政策方面覆盖面较大,涉及国家专项补贴资金项目多,例如退耕还林款、粮食补贴款、支农补贴(青贮款、自来水资金等),每年惠民资金达900余万元,惠及5.3万人次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本是为了让人民减负,增加人民的收入来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但是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了获取不法利益的工具。掌控专项补贴资金流转人员利用负责管理、发放钱款的便利,将国家资金改变渠道装入了自己的口袋。如李某挪用公款一案中,他在负责补报发放粮食补贴资金时,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挪用国家粮食补贴款近21万元;隋某贪污一案中,他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至20083年间累计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近15万元。

4、串案、窝案多。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公款的目的,就要千方百计采取一些隐蔽手段,实现这些手段又要经历很多环节,这时,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侵吞公款的全过程,因此,这其中就形成了相关人员人人参与、人人有份、相互勾结、集中作案的局面。往往在查处小案时牵出大案,查出一案、带出一窝、拎出一串。如在审理李某某贪污一案时,查明发现,李某与卢某、张某合谋,虚报国家退耕还林指标,在2008年前后三年期间累计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4万元,后三人均分。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又发现,李某和张某合谋又将一笔10万元的退耕还林款予以私分。

5、案件重大,涉案值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案件重大,案值也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如王某贪污案,他利用担任梅里斯区某乡常务副乡长、乡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其亲属的名义在村里编造四份虚假退耕还林合同上报区林业部门后,四年间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偿金90余万元,期间又以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三北”及“两荒”造林苗木补偿款33万余元,共骗取国家惠林资金130余万元。

6、作案方式、手段日益多样化。由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复杂,活动能力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已经不是简单的“白条子”出账,而是手段更为隐蔽。如李勇贪污案中,他在担任乡长、乡退耕还林指挥部总指挥期间,拨给任副乡长的王某退耕还林指标1400余亩,王某为表示感谢,将手中正常应到瑞廷乡政府报销的票据17,372.24元送给犯罪嫌疑人李勇,李勇将17,372.24元的票据在乡政府报销后归己。由于这种受贿的方式很隐蔽,手段日趋多样化,所以给案件的侦查、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二、涉及国家专项资金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权力集中,大权在握。所查处的涉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案件,单位“一把手”、财会人员居多,违法违纪情况严重。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项目申报、发放款项、落实政策过程中暗箱操作,中饱私囊。有的单位从“一把手”到会计、出纳全部落入案中,。

2、制度不全,执行不严。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决策和相互制约机制;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缺少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有的用人制度有漏洞,使岗位监督流于形式。从外部看,民主监督不到位,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更难以到位,对发现的问题不是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而是采取袒护态度,久拖不决,本以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最终造成职务犯罪的后果。

3、职责不清,监管不力。一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导致职务犯罪的祸根。二是经济监督不到位。监督部门由于职责、监督手段有限,往往单项监督多于综合性监督,注重对单位的监督和处理,疏于对个人的责任的追究。

4、法律素质低,价值观腐化。梅里斯区涉案领导干部平时注重的是政绩问题,对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侧重的很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自律意识不强,他们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人们赋予的权力当作捞取钱财的资本和牟取私利的工具。涉案人员普遍存在“用点、拿点没有啥”、“给别人办事,收人家好处是合情合理的”思想。正是这些蜕变的思想,只要有空隙就会采取贪污、受贿等犯罪手段攫取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有一些人,明知贪污、受贿是犯罪,仍要铤而走险,究其原因除了金钱的诱惑力外,就是心存侥幸,全然不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控制预防涉及国家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犯罪。深化法律打击力度。为有效遏制和预防一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法院要严厉惩治涉及国家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要协助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惩治和打击威慑犯罪,以打击促进预防。推进司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防止和纠正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造成的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等情况,以准确惩治犯罪,不管是大案还是小案,都应该予以重视,不让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重点查办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严惩治。

2、强化监督机制,控制预防犯罪。建立健全国家专项资金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好每一笔专项补贴资金。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对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做到每发一笔,就跟踪一步,切实保证国家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必须从根源上否定和抑制权利被滥用。从源头治理腐败,就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首先,充分利用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能。其次,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监督作用。通过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第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代表的监督作用,使一些领导干部想利用手中职权进行职务犯罪就会受到抑制。

3、加强教育学习,构筑思想防线。治标先要治本,只有从根源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古人云: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对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的尊严,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反面教材,最大限度的增强震慑效果和教育效果,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反复宣传,重点宣传,努力让宣传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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