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分析
市中院民四庭 王 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党中央提出了要在全社会鼓励科技创新进而建立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充实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底成立了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将我院近三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做如下统计分析。
一、2010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分析及审判概况
(一)审理案件的管辖范围
我院除负责审理齐齐哈尔地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以外,还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大庆、黑河、大兴安岭等地区的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并于2011年正式实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试点工作,统一审理上述辖区内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二)审结案件相关数据
2010年,我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56件,其中著作权纠纷40件,商标权纠纷2件,专利权纠纷12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技术合同纠纷1件。综合结案率93.5%。2011年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8件,其中著作权纠纷5件、商标权纠纷5件、专利权纠纷7件,技术合同纠纷1件(见表1)。此外,我院还受理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2件,涉及的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1年综合结案率为95%,比上一年有所提高。
表1
类型
年度
|
著作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不正当竞争
|
技术
合同
|
其他
|
合计
|
2010年
|
40
|
2
|
12
|
1
|
1
|
0
|
56
|
2011年
|
5
|
5
|
7
|
0
|
1
|
0
|
18
|
1、著作权纠纷。2010年共审结40件均为权属侵权纠纷,其中涉及出版者发行权纠纷35件(为外研社诉我市部分书店销售盗版书籍的系列案件)、涉及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件、涉影视作品广播权3件;2011年共审结5件均为权属纠纷,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2件、摄影作品展览权2件、侵害作品复制权1件(详见表2)。
表2
类型
数量
|
发行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广播权
|
展览权
|
侵害作品复制权
|
合计
|
2010年
|
35
|
2
|
3
|
0
|
0
|
40
|
2011年
|
0
|
2
|
0
|
2
|
1
|
5
|
2、商标权纠纷。2010年审理的2件案件,1件为海城三鱼泵业诉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纠纷,1件为黑龙体育诉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及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纠纷,二者均为涉及权益人重大商业利益和民事权益的案件,后者更是我院辖区内第一起国有企业对所持注册商标的维权案件,我庭在认真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区域经济的稳定,防止了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2011年共审理5件,2件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纠纷,原告均为北大仓集团,该企业在我市乃至全省酒类行业均居于前列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件为侵犯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被告同样为我市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
3、专利权纠纷。2010年共审理12件,案件类型包括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侵权纠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2011年共审理7件均为侵权纠纷,涉及类型同样涉及侵犯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权所有权纠纷及专利申请权纠纷。
二、案件特点及呈现的趋势
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并对比2008-2009年度案件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市近几年知识产权审判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
虽然2010年案件数量超出预期,是由于著作权系列案件致使案件数量增加,办案人员针对系列案件的特点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集中送达、集中开庭审理,综合原、被告自身情况及审结、执行等因素的考虑,积极审慎的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得该系列共计35件全部圆满审结。但从总体案件数量、类型量化来看,依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客观反映了我市自主创新经济不断发展及权利主体维权意识提高的局面。
(二)新类型增多,疑难案件不断涌现
以著作权为例,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传统的、直观的侵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诸如盗版、剽窃等低技术含量的侵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其他邻接权的案件有所增加。此类案件一般从直观上无法直接判定侵权的成立,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需要法官在审理时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甄别,如我院2011年受理的侵犯摄影作品完整权及展览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对涉诉图片的来源及与原告作品的相似度等进行了仔细的比对和甄别,进而客观认定了案件事实。今后此类图片著作权的维权将呈现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普及,一些企业及单位通过自办网站宣传产品,往往直接从互联网下载他人版权的图片,进而构成侵权,图片版权人进行批量维权的趋势也逐渐增加。此外从长远来看,侵犯音像制品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将是今后纠纷的主流,包括网络上载下载影视作品、mp3等,还有涉及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案件,结合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表演权等演绎作品的相关权利,都是今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三)技术性增强,导致案件认定难度加大
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技术性、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科技含量不断增加。以专利权纠纷为例,如我院2011年受理的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及保护范围的比对涉及大量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而该技术比对恰恰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进而给法官审理案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四)涉及利益重大,关系区域经济秩序稳定
以商标权案件为例,我庭审理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纠纷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及侵犯注册商标纠纷民事案件涉及主体均为在我市乃至全省全国有很大知名度的企业,包括侵犯北大仓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侵犯黑龙集团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齐齐哈尔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案件等,此类企业有的是我市龙头企业纳税大户,有的是在全国范围内行业领域具备行业国家标准和生产水平的国有企业,有的是在辖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老企业,这类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各方面的利益,企业的商业利益、品牌效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利益甚至关系到企业职工利益及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审理此类案件,要特别慎重,兼顾各种关系及利益平衡,兼顾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取证难度加大,维权成本上升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复杂性、技术性、隐蔽性的提高,使得合法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尤其是专利侵权案件更是如此,这是因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最复杂、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然而侵权的认定必然离不开对证据的认定,因此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专利案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其证据通常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实物证据较多,最常见的就是被告生产的产品实物;同时由于专利侵权专业性强、隐蔽程度高,这些证据往往难以取得;其次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对侵权行为多为主观明知,在假冒专利权案件中更是如此,因此侵权人在收到应诉手续或得知权利人欲主张权利时极有可能迅速隐匿、毁灭证据。以上几项因素客观上造成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搜集取得侵权证据并将证据加以固定的手段和方法非常有限,一般都是权利人通过购买侵权产品并由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及侵权实物等进行公证和封存,已达到取证并固定证据的目的。然而,随着侵权人警惕性、对抗性的不断提高,使得权利人取证及维权成本不断提高,无法达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统筹兼顾各种关系,为创新型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反感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从当前我市辖区内经济发展的特点来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一方面要从保护区域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角度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防止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行业垄断及阻碍后续技术创新、知识传播运用等消极弊端。
(二)兼顾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防止权利滥用
在审理专利案件中,应正确处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对于专利强制许可、滥用专利权等纠纷案件,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注意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尤其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使用,更应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使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损害他人自主科技创新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严格认定标准,防止权利滥用损害自由、公平竞争
我院2011年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齐齐哈尔黑土地酒业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在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涉诉企业名称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存在突出使用以及地域性及混淆误认程度等综合因素的考察甄别后,认定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黑土地”不属于突出使用,不构成对原告“黑土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有效的明确了商标权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该案件同时被选为“2011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四)对我市老字号企业及传统优势知识资源等加强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随着历史发展,我市逐渐形成了老字号、传统知识、民间工艺等独特的知识资源,形成了我市的文化软实力、地方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对于此类知识资源同样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以提升区域经济技术和文化整体竞争优势,促进我市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五)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实现惩罚犯罪与权利救济并举
在2011年正式实施“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以来,我院通过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实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统一审理,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刑民一体保护原则。一方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统筹优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在嫌疑人缴纳罚金及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后,考量犯罪情节轻重及危害性等因素,判处了被告人缓刑的刑罚,既充分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犯罪人合理改造的机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将刑事与民事案件一并审理,对侵权行为起到的威慑作用要远远大于后续另诉民事赔偿的裁判威慑力,特别是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更应加大打击力度。从而为探索知识产权多种途径司法保护模式不断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