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份原告郭某某来到依安县人民法院新兴法庭想要以起诉的方式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经过了解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2月5日经媒人介绍认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依法登记,在之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管理问题,使原告郭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任何消费能力,使生活变得拮据,因此原告郭某某称夫妻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所以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王某某名下的银行两笔存款。新兴法庭了解此案后,为维护原告郭某某的合法权益,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被告王某某的银行存款。
新兴法庭正式受理此离婚纠纷案件后,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原则,积极调解双方关系,化解双方矛盾,希望夫妻二人能够和好如初。经过原、被告家属的劝解与新兴法庭干警的努力调解之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自愿将名下存款中的一部分转存到原告郭某某名下,其余的存款作为夫妻平时花销,同时原告郭某某也认为与被告王某某彼此之间还有感情,还想继续生活在一起,故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经法庭准许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表示以后一定会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和睦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