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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院上诉率与更审改判率偏高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2-09-24 14:52:40


浅谈我院上诉率与更审改判率偏高的

成因与对策

 

铁锋区人民法院  崔霞

 

2011年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不懈努力下,我院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全面进步,成绩令人刮目相看。但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院工作仍存着不足之处,若不及时完善,将减缓我院争先创优的进程,其中,民事案件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偏高就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偏高,现已严重影响我院在全市法院系统中的综合排名,因此,弄清成因,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是目前我院每一位干警均应普遍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结合我院民事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造成我院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偏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民事审判人员对于案件质量重视不够是导致该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由于我院历年来民事案件结案率一直偏低,积案较多,所以我院在2011年度从上到下全体领导和同志均将注意力和主要精力投入到提高案件结案率和清理积案方面,在思想上对于案件质量有所忽视,主要表现为:一是调解工作不到位。审判人员为了提高结案率,急于将手中的案件审结出去,因而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耐心的做调解工作,导致一些尚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提高了案件上诉和更审改判的可能性;二是司法能力提高缓慢。审判人员每天忙于结案,忽视了对知识的更新和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未能及时学习,对于新形势下国家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未能及时领会,因而在个别案件的审理中存在法律理解偏差、自由裁量度把握不当、法律文书说理不强等问题;三是释法解疑工作不到位。我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一直处于案件多、人员少的状态,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往往导致审判人员性情变得急躁,缺乏耐心与细心,致使在案件审理阶段未能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及时释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宣判时亦未能就判决书的内容耐心的为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审判人员不信任,进而导致判决服判率低、上诉率偏高的不利局面。

二、客观方面,市区与外县在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市区基层法院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普遍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民事案件上诉率偏高是市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只有我院存在。据笔者分析,市区基层法院上诉率普遍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地理位置上,市区基层法院离中级法院距离较近,当事人上诉较为方便,上诉成本较低;二是市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种类较多,某些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特殊的内部管理规定,即驻齐分支机构不具有调解权限,案件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且如果法院判决该类企业败诉,即使他们本身认可法院的判决理由,也必须上诉,否则上级部门不予核销,这种特殊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增加了市区基层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三是市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产业结构多元,导致民事案件类型较为复杂,新型案件较多,标的额也较大,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率也较高。但是,由于出发点和思维角度的不同,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有时会与法官存在差异,而律师是当事人花钱聘请的,站在当事人一方,法官在诉讼中却处于中立地位,因而从心理上讲,当法官与律师意见不一致时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相信律师的意见,从而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判决的服判率也偏低。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上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形成合力,最终导致了我院民事案件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偏高的不利局面。

针对上述成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的指导思想,将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我院永恒的工作重点。诚然,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我院去年将工作重点投入到当时矛盾最为突出的提高结案率与清理积案方面,这在决策上无疑是正确的,事实证明,解决了这一问题后我院的综合排名确实有了显著提高。但提高结案率不能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不强调或者强调得少并不代表就不重要,因此院里应通过召开会议、座谈、报纸宣传等多种方式,及时纠正全院干警尤其是民事审判人员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让干警充分认识到,案件质量才是法院永恒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关系到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理念的落实,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无论院里要求不要求、强调不强调,审判人员都应当自觉将保证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

二、完善考评机制,将上诉率与更审改判率列入考核项目。我院现行的绩效考评方案虽然将发回重审与改判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但尚未将上诉率纳入到考核项目中来,建议将上诉率也纳入到考评范围中来。建议制定一个上诉率的上限标准,凡超过者每超出一个百分点予以相应扣分,低于者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予以相应加分。笔者同时认为,我院现行的绩效考评方案对于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按照数量扣分甚至一票否决(有一件全部改判的案件整项分数全部扣除)的方式不尽合理。因为众所周知,办案数量与出现差错的几率成正比关系,一个审判人员办案数量越多,其平均对每一起案件投入的时间与精力就会越少,产生差错的几率也会越大,反之亦然。因此,相对于更审改判案件的数量,更审改判率(即更审改判案件数量/办案总数)更能综合评价一名审判人员办案质量的优劣。对于上诉率与更审改判率的上限标准,笔者认为制定得不宜过高,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让普通审判人员通过努力均可以达到的标准,并且使扣分与加分的幅度相平衡,充分体现赏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才既能给审判人员施以一定的压力,又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使审判人员在达到标准后仍会继续努力,争取更多的加分,还可防止工作干得越多的同志得分反而越低的现象出现,防止因考核不当影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首先,应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强化审判人员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提高职业操守,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尽量避免让当事人对其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其次,通过与有关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培训、外出学习以及定期自学等方式,及时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夯实法律基础,提高业务素质;第三,充分利用本院的人力资源,做好老中青的“传帮带”工作,通过座谈、调研、“一帮一”等形式,加强经验交流,将好的经验与做法传播开来,发扬传统,薪火相传,使中青年干部尽快成熟起来;第四,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对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及时反映给上级法院,努力取得上级法院的帮助与支持;定期邀请上级法院的业务骨干到我院指导工作,就我院更审改判案件在实体、程序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使审判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偏差,使我院审判人员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上尽量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

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促进调解与释法解疑工作落实到位。有语云“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文化作为软实力,不仅可以以文化人,还能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道德情操和文化修养,可以使审判人员的言行更为庄重得体,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其丰富的知识也能为调解和释法析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托。同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鼓励干警多读书,多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还可以修身养性,平复干警焦躁的情绪,锻炼耐性,使干警能够以更平和、更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去,从而提高调解与释法析理的力度。我院组织的各种兴趣小组就是帮助干警愉悦身心、释放压力、提高自身修养的一个有效途径,建议审判人员根据自身的性格、爱好和身体状况踊跃参加。

五、动员全院各部门共同配合,营造良好氛围,努力打好提高案件质量的攻坚战。要想降低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与更审改判率,仅靠民事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院各部门共同关注、共同配合,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首先,应强化全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全院干警均能坚持职业操守,不插手过问他人审理的案件,减少人情案的发生;其次,在全院范围内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推行立案调解、办案人调解、庭长调解、主管院长调解、院长调解、审判委员会调解的层层调解模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努力提高调解率,减少判决案件的数量;再次,院里应与那些存在特殊内部管理制度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努力争取其对于调解工作的配合,使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量通过调解结案;同时还应就此问题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争取在计算上诉率时,可以将此类案件排除在上诉案件之外。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降低我院民事案件上诉率与更审改判率的几点建议,不甚成熟,希望大家谅解,希望能以此文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出更多更有价值的方案与对策,将我院民事案件的质量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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