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法院自身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准确评价各级法院工作及干警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司法质效,依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绩效考评,是指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级法院对内设部门及内设部门对干警履职情况的绩与效考评。
第二条 绩效考评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紧紧围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的要求,确立目标,统一标准,强化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省法院各项工作质量、效率和干警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量化、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奖优罚劣、激励为主的原则;坚持统筹指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充分运用考评结果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和分类考评的模式。由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本院负责对内设部门、部门负责对干警的年度考评;分为审判业务部门与非审判业务部门两类考评。具体考评工作由各考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评采取目标赋予、指标量化和利用考、评、查及日常监督记载等方法进行,坚持日常考评、阶段考核、年终总评相结合,对单位与个人做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第二章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考评
第六条 省法院对各中院考评的内容与权重:
(一)审判工作(53%)
1、服务大局(6%)
2、审判质效(18%)
3、执行工作(5%)
4、信访工作(9%)
5、死刑案件配合(2%)
6、行政立案(2%)
7、交办案件(3%)
8、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关注案件及联络工作(3%)
9、司法协助(3%)
10、调卷(2%)
11、对因违法审判案件、赔偿案件、突发事件、媒体曝光所发生扣分情况的,从总权重中扣出;涉及其它内容设置扣分点的,从该内容的权重中扣出。
(二)队伍建设(7%)
1、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2%)
2、文化建设(2%)
3、专项活动(3%)
4、廉政建设、创先争优按实际发生加分与减分另核算权重分,其它内容设定的权重分,其加分与减分的核算在本内容权重之中。
(三)法院管理(40%)
1、审判管理(23%)
2、队伍管理(10%)
3、行政管理(7%)
4、相关方面所产生的扣分点,均从该相关的权重中扣出。
第七条 省法院对各中院绩效考评的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评的项目和具体内容,由省法院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于每年初作出规定。
第八条 各中级法院要根据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对所辖基层法院绩效考评办法,自行确定考评指标及指标权重。各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评办法须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章 各级法院对本级部门(法庭)考评
第九条 对部门(法庭)主要考评的内容:
(一)审判业务部门
1、办案效率:年度结案率、人均结案、均衡结案、法定审限结案率、申诉和申请再审率、交督办案件办理、卷宗归档等情况。
2、办案质量:被改判发回重审率、错案、审判委员会通过案件情况、案件发生有理访情况、媒体曝光案件、案件质效评估情况。
(二)非审判业务部门
1、工作效率:所承担各项工作的完成效率情况。
2、工作质量:所承担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情况。
3、述职测评。
(三)各部门共性考评内容
1、组织建设情况;
2、思想建设情况;
3、作风建设情况;
4、业务建设情况;
5、队伍管理情况。
(四)评价
1、院领导评价;
2、部门干警评价与测评。
第十条 各基层法院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对部门(法庭)绩效考评办法,自行确定考评内容权重和具体考评内容的细化标准与量化指标,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第四章 干警考评
第十一条 对干警的考评内容与权重:
(一)共性内容(30%):
1、德: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5%);
2、能:善于学习、熟悉业务、掌握工作技能、能驾驭本职工作、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5%);
3、勤:工作主动性、尽职尽责、真抓实干、钻研业务等情况,遵守与执行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和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4%);
4、绩: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11%);
5、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恪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5%)。
(二)部门领导着重考评其能力:领导干部思维、思路和决策能力,统筹兼顾与驾驭全局能力,真抓实干与开拓创新能力,妥善化解矛盾与处理疑难复杂问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业务娴熟与指导能力,善于开展调研和总结经验能力,文字综合表达能力,敢于管理与善于管理能力等(70%)。
(三)法官着重考评审判效率、质量和技能:结案数、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执结率、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案件平均审理(执行)天数、申诉、复查、和解、撤诉率;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与定性,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审结(执结)工作的社会效果;把握审判政策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调解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和调查研究的能力等(70%)。
(四)其他干警着重考评履行职责的质与效:履行职责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完成的数量、质量与差错情况(70%)。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应结合干警自身建设实际,具体细化考评内容标准和量化考评指标。
第五章 考评组织、程序及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应设立绩效考评委员会,作为本院绩效考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法院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任主任,负责政工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绩效考评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政工部门。办公室人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收集汇总考评数据、建立考评工作档案、组织协调考评工作、通报反馈考评结果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部门的考评结果,考评单位应当在通报前进行反馈,被考评单位可以在收到反馈后七日内向考评机关申请复核,但对复核结论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院各项工作绩效情况进行检查。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级法院绩效考评的指标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法院、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评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各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和各部门的绩效综合考评结果是参加有关评比的主要依据,是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志。各级法院组织开展相关综合性评比表彰的,原则上从绩效考评得分排名靠前的法院和部门中推荐与产生。
第十七条 干警综合绩效考评结果是干警参加评选先进、记功奖励、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晋职晋级和有关精神与物质奖励及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通报机制,采取院级通报、考评责任部门通报等形式,适时地将各单位、各部门及干警的有关工作发展态势、运行情况、完成工作的过程与结果及发生和产生的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将通报的情况直接转化到该单位、该部门和干警的绩效考评量化参数之中。
第十九条 各级法院要结合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建立科学的分类考评排序机制。要通过绩效考评的办法,将各单位、各部门和干警的日常考评数据、阶段考评数据、年终考评数据或单项与专项的具体考评数据,进行分级别、分类别或是分职能、分专业、分线条地进行名次排序。排序结果应作为评选先进、给予记功奖励、参加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给予相关的精神物质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奖惩机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各单位、部门与个人奖惩的前提条件,对在绩效考评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因消极怠工、不思进取、不尽职尽责,绩效考评评价很差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降职降级等处理。
第七章 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判业务人员建立“执法档案”,非审判业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统称“业绩档案”。实行在编干警一人一档,采取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方式。审判业务人员的“业绩档案”,适用于法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非审判业务人员的“业绩档案”,适用于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第二十二条 档案内容由个人简历表、职能工作绩效考评表、作风建设评查表、廉政建设审查表、奖惩登记表组成,并由专人如实录入。
(一)简历表。录入个人基本情况、职级信息、学历学位、主要经历、专业特长、历年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及评定结果。
(二)职能工作绩效考评表、作风建设评查表、廉政建设审查表。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内容录入考评和评查情况,并录入领导评价、群众评议情况。
(三)奖惩登记表。录入个人立功受奖、违法违纪处理结果、群众投诉、举报与信访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法院要通过“业绩档案”的如实记载,真实反映每名干警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敬业精神、质量效率、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为评价干警业绩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业绩档案”的管理。
(一)省法院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法院“业绩档案”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省法院目标考评。
(二)“业绩档案”日常管理由本院各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三)“业绩档案”按权限由本人或各部门内勤负责记载和初始录入,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各部门要指定和明确负责相关“业绩档案”内容记载、录入和审核把关的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可按授予权限查看“业绩档案”的相关内容,部门负责人可查看本部门人员“业绩档案”的相关内容,干警可查看本人的“业绩档案”,其它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干警在法院系统内调动,“业绩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离法院或退休、辞职、辞退的,由原单位管理职能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法院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