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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法院:保险并非总 “保险”

  发布时间:2017-06-22 16:29:14


生活中人们会认为,只要机动车辆投了保险,就万无一失,遇到什么情况都能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在有些违规操作情况下,即便保险公司垫付了对第三者的赔付费用,也会回头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20151119日,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为其名下的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1119日至20161118日。2016429日,被告孙某某驾驶该保险车辆与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摩托车载乘人郭某某的父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5月,郭某某对安邦保险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孙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经泰来县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前述4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确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孙某某进行追偿。后保险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12万元给付义务,其中11万元为死亡赔偿金,另1万元是死者生前的抢救费用。经查,被告孙某某是该房地产公司雇佣的司机,当日是为房地产公司去购买材料事故发生时,孙某某的C1驾驶证已超分注销,属于无证驾驶状态。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房地产公司及孙某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为其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垫付费用享有追偿权进行了规定。被告孙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超分驾照被公安机关注销,处于无证驾驶状态。原告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履行了对死者死亡及抢救的赔偿义务,依法取得了对侵权责任人的追偿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并无不当。被告孙某某是房地产公司雇佣的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亦有过错——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并因此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综上,原告垫付的赔偿金在其主张向侵权人追偿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孙某某应负连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孙某某对上述款项给付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被告孙某某与房地产公司谁承担侵权责任,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重点是在无证、醉酒等违法情形下驾驶车辆,造成损害后果的,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承担了垫付责任,并非就此作罢,而是可以回头向侵权人追偿。按照传统的想法,似乎只要投保了保险,尤其是民间流行说法的所谓全险(商业险),便可高枕无忧,其实不然,违法行为不在任何保险的包打之内,劝君还是做个文明守法的好司机。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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