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到今天,实行已六年有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共识,然而,总有人心怀侥幸,觉得自己并不会那么“点背”碰见交警,觉得自己驾驶经验多,不会出事儿。近日铁锋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樊某交通肇事一案,樊某醉酒驾驶致被害人戴某重伤,面对着刑事审判和高额的民事赔偿,樊某后悔不已。
去年四月,被告人樊某与朋友在铁锋区一家饭店吃饭,酒足饭饱后樊某提出开车送朋友回家,由于两人都喝了酒,朋友怕出事,多次劝樊某无果后由樊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共同返回家中,行至铁锋区某小区附近时,与骑自行车的戴某相撞,造成戴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铁锋交警大队认定,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樊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事故造成被害人戴某多处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樊某赶紧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此案经公诉机关诉至铁锋区法院后,被害人戴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5万余元。为尽快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刘长虹多次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由于被告人樊某被关押,其家庭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贫困,刘长虹法官认为硬性作出判决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很可能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于是她一方面让被告人樊某家人想办法尽力筹措赔偿款,一方面多次找到做被害人戴某的思想工作。刘长虹法官告诉戴某:“樊某对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后悔不已,更是无法原谅自己对你造成的伤害,他上有年迈患病的母亲,下有尚在读大学的孩子,妻子只能靠打零工补贴家用,但是他们全家愿意尽一切办法筹措赔偿款,补偿对你的伤害。”通过刘长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经过数十次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铁锋区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最终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