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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 婚姻登记证被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7-09-04 12:02:36


近日,拜泉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撤销婚姻登记案件,胡(本案第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的结婚证被宣告无效。

2017年6月19日案外人“胡”(与第三人重名)到拜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致使自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案经派出所调查后,得知冒用案外人“胡”身份信息的即是本案的第三人胡,其真实的出生日期是1984年5月18日出生,因2005年7月22日与“妻子”在拜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委托他人为其办理临时身份证进行登记,从而顺利拿到了“婚姻登记证”。未曾想案外人“胡”也要登记,这才“露了马脚”,拜泉县民政局被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确认,一桩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而本案第三人胡与“妻子”在向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事实,其行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致使其婚姻关系无效。同时认为被告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被告在此程序中已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无不当,但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仍对被告民政局为第三人胡颁发的“婚姻登记证”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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