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失信被执行人:
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和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及我市35家联动单位联合印发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发布第七期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平台,与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民航、铁路、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出境、行政许可、高消费等进行制约和限制,迫使其履行裁判确定义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向社会公布六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定期在法院微信平台上公布失信名单,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及中共党员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的意见》,加大对这四类主体身份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同时,两级法院还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推送失信名单,发挥社会联合惩戒作用。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省政法三机关《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齐齐哈尔市政法三机关加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第七期)141名失信自然人和48个失信法人名单,督促其履行法律确定义务。对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其限制和惩戒措施。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其融资贷款、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乘飞机高铁出行、因私出境以及高消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