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集侵犯儿童犯罪等相关案例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系统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犯罪及侵犯儿童犯罪等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也按照通知精神要求,对辖区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强奸、猥亵儿童等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研究,发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1、公众对猥亵儿童犯罪的不正确理解是导致此类犯罪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并防止再犯的关键原因。
公众对猥亵儿童犯罪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解偏差,现行法律需完善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一方面要深入普及此类犯罪准确含义,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社会、家庭均应密切关注儿童周边人群,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对儿童服务类行业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对儿童性侵犯案件,在司法程序上设立特别保护性规定。注重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充分体现对儿童被害人的高度照顾和重视。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更是民族的未来,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安全,更关乎社会稳定。刑事司法审判工作,有责任为孩子打造一片晴空,让他们快乐成长。
2、如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是此类案件的难点。
对于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特别是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行为定性的难点主要在于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非常困难。未成年人对于此类侵犯行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认识都很弱,有些案件的被害人都已经受到了侵害,自己仍全然不知,因此耽误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因证据不完全、不充分而无法进行准确定性量刑。
3、此类案件是否需要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费问题。
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主要体现在对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对于性侵犯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不只是身体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特殊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性侵犯案件,更应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类案件中,就算对犯罪人判决很重的刑罚,对被害人来说,也不能抚慰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因此,建立和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4、如何调取证据是此类案件的重点也是难点。
性侵犯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其他的证人,并且儿童被害人由于年龄小,缺乏保全证据意识,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清洗了犯罪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案件发生时间久远,证据早已遗失。所以,导致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办案人员很难调查取得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