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依安县人民法院阳春法庭受理了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订婚期间,原告共给被告李某过“彩礼”款23万元,其中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用于生活日常消费支出1万元,其余22万元由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李某父亲)与薛某某(系被告李某母亲)代为保管。后原告尹某欲使用该笔“彩礼”款做生意,但被告李某某、薛某某不同意将该此款取出,多次协商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22万元。
阳春法庭受理该案件后,庭长王晓峰考虑若该案件处理不当,会加大双方的矛盾。阳春法庭向被告李某某、薛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二被告对此事对立情绪较大,但经过庭长王晓峰与二被告说明此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站在二被告立场考虑此事,二被告的情绪才得以有所缓解。10月23日,二被告主动到阳春法庭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意返还该“彩礼”款,但不同意全部返还。庭长王晓峰认为应抓出调解的好时机,通知原、被告双方次日到阳春法庭,法庭给双方进行调解工作。10月24日,庭长王晓峰先是与二被告进行大量交谈,又做原告及其父母的工作,经过近1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李某某、薛某某当庭返还原告尹某“彩礼”款17万元,其中现金给付3万元,银行转账14万元。
本案系婚姻家庭类案件,阳春法庭抓住调解时机并立刻“出击”,不仅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达到满意,更守住了两个家庭的“亲家”情份,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不仅迅速为他们解决了一件“愁心事儿”,更让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