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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人民法院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

发布时间:2013-09-04 16:14:16




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人民法院

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 辉 于海龙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宽,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已逐渐成为各种社会矛盾汇集的中心和焦点。各种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严重干扰党和国家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展开,并给人民法院带来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现阶段,各类突发事件呈多发态势,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还有扩大的趋势。从总体上看,当前人民法院反恐防暴应急处突工作形势面临两个挑战:一是当事人缠访、闹访呈现职业化、对抗方式日趋极端化,二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因媒体炒作极易发生眼球效应。人民法院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面对新的工作形势和挑战。笔者仅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究和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当事人缠访、闹访呈现职业化,对抗方式日趋极端化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社会矛盾都在寻求其适当的解决方式,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肩负着重要使命,处于矛盾纠纷解决的风口浪尖, 社会矛盾日趋极端化、暴力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现在的社会性矛盾,多会以暴力的形式或者极端的方式表达,要以命抗争,以自焚、自杀、爆炸这些方式解决。此外,现在的社会矛盾表达方式在暴力化背后,实际上还有有组织化的倾向。过去我们说社会矛盾都是个体之间的矛盾,现在往往会引发群体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法院的审判有其内在规律,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处理纠纷,而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对公正的需求存在较大冲突。

在我国,一部分当事人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认识不到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就要上告、上访。中国传统的维权观念是“青天政治”,把维护自身权利寄希望于高级官员。只要自己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就“拦轿喊冤”“告御状”,不依法不依程序维权,信“访”不信法。

面对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法院机关或涉诉当事人采取自伤、自残、自焚、行凶、爆炸等极端化、暴力化过激行为以及其它不确定性因素而发生的突发事件,危及司法安全。人民法院应在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中完善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的联防联动职能。人民法院与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联动小组,共同商定处置方案及下达处置命令。并在人民法院建立应急机动组、安全警戒组、教育疏导组、协调联络组、强制实施组。

1.应急机动组。根据处突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准备出动应急支援,快速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应急机动组由司法警察组成,必要时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应急机动组建立应急横向联动机制。

2.安全警戒组。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视情安排警力,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排除闹访人员或行为人设置的障碍,撤除标语、横幅及其他违法工具,及时实施外围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并协助疏导组对围堵人员或行为人进行分离和驱散。

3.教育疏导组。视情适当安排警力,协助其他部门负责对行为人及亲属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联系接谈,对围观群众进行劝说、分离和疏导。

4.协调联络组。由相关业务庭法官和司法警察组成,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如遇群体性聚集、行为人有过激行为,事态得不到有效地控制时,负责与辖区公安部门的联络,通报有关情况,请求协同处置。

5.强制实施组。由业务技能强和身体素质较好的司法警察组成,负责对闹访人员和行为人中为首分子的控制,制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或对人民法院设施破坏,同时防止其在人民法院发生自伤、自焚、自杀等重大事件,收缴随身携带的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遇有暴力抗法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服。

(二)进一步完善物资器材配置。应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单个警员装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做到人员与械具、防护器材的有机结合,指定相应的保障车辆,正常情况下应配备有固定车辆,随时准备应付突发情况用车所需,并配备用于采集与固定证据的摄像、录音等器材设备。有重点、针对性地增配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急救用品、保障车辆等应急设施,并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拿得到、用得上、开得动。同时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

(三)严格规定,规范行为。司法警察应严格遵守武器、警械具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警务保障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严格规范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具体实施处置时,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具、慎用强制措施,正确领会意图,做到文明执法与规范执法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特别注重严格遵守武器、警械具使用规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四)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与处置措施。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法医或“120”急救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或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同时,积极做好其他上访人员的思想稳控与教育导工作;对出现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注重和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的训练与演练。可以通过业务培训,示范观摩、参观取经、研究探讨、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实战应变处置能力。

二、关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因媒体炒作极易发生眼球效应

所谓“眼球效应”笼统的讲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方法造成醒目、轰动的效果,以便把别人的目光吸引过来,引起人们的注意,以达到宣传自己,推广自己,从而达到某种目的。在众多舆论监督形式中,由于新闻媒体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对舆论有着天然的导向作用,所以新闻媒体监督又作为舆论监督的主导而存在。而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媒体也正成为当下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之一,它不仅是民意的集散地,更是舆论监督的爆发地。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集中表达自己对某案件的意见和愿望,从而形成一股无法忽视的舆论压力,引起政府高层的关注,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因媒体炒作极易发生眼球效应,并给人民法院带来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分不负社会责任的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不当报道和评论,贬损了法院司法公信力, 歪曲法院形象。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司法行为现有的公开度、透明度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求。舆论监督的行使,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内在需要。它的行使将产生两个直接效果,一是扩大办案效果,督促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文明执法,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断;二是使社会公众知情权得到满足。舆论监督的存在价值是在司法权的隐性行使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构建起一座互通的桥梁,把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置于一个社会公众可以知悉的平台,减少司法权不当行使的或然性。在现实中,司法公正屡屡遭受公众质疑,其中也必然折射出司法本身所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舆论监督也因其主体和受众的广泛性,体现了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共同的认知和意见,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当前舆论监督确实存在扭曲司法,改变其法定程序偏离合法轨道的越界行使、不当行使的情形,最终导致舆论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损害司法公正。

(三)部分民众对司法存在误解,不能理性对待诉讼结果。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在裁判结果不利于自己情况下,会怀疑法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有的败诉后不能依法、理性地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能正确地对待裁判结果,存在投机心理,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好的结果,于是四处反映、上访, 以信访为名,蓄意制造事端,煽动、组织群众闹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事先联系新闻媒体报道刻意制造事端,给法院施加压力。

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人民法院要及时、正确的应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防止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应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因媒体炒作而可能发生的眼球效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受众的广延性和导向性,以媒体为主导的舆论监督既是对审判公开制局限性的补足,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突发事件发生时,除非事关国家机密、民族利益及其他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的各种新闻信息永远是第一选择。相关宣传部门要积极回应媒体质询与舆情关注,及时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以正视听。

第二,人民法院安排专门警力成立证据采集组。负责对现场处置全程进行摄像、取证,重点是对闹访人员以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语言进行录音、录像,及时保存和固定,为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的证据资料。同时也可以视情况向新闻媒体公布相关的证据,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的舆论报导。

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极易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法院机关或涉诉当事人采取自伤、自残、行凶等过激行为以及其它不确定性因素而发生的突发事件,危及司法安全。为维护审判秩序和机关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防止别有用心的行为人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事端干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认真制定和完善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强化内部防范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防联动,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突水平。务必及时正确的处置突发事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保证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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