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受案范围
(一)民事、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范围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2亿以下的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且当时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民事、商事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包括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
4.对外国法院及涉及港、澳、台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及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商事案件。
5.符合本院立案的其他民事、商事案件。
(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辖区内影响大、涉及广、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符合本院立案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1.起诉状三份(被告超过一人的,每超过一人,按超过的人数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如被告为5人,提供起诉状为7份),起诉状应详细写明内容:(1、原、被告的相关自然简历情况及联系方式、具体联系地址。2、诉讼的请求事项、理由;3、原告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原告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进行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
4.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申请财产保全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必须提供不低于申请保全财产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二审案件受案范围
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包括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案件、申诉案件受案范围
1.民事、商事案件为: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一般为裁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
2.行政案件为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决及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决后,经当事人向一审申诉并驳回的,提出申诉的期限一般为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特殊情况除外。
3.刑事案件为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决及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决后,经当事人申诉并驳回的,提出申诉的期限,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申诉期限为刑期内及刑期期满后两年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就民事责任申诉的期限一般为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特殊情况除外。
4.符合本院立案条件的其他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申诉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三份(被申请人超过一人的,每超过一人,按超过的人数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再审申请书,如被申请人为5人,提供再审申请书7份),再审申请书应详细写明:(1)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简历情况,再审申请人的联系方式;(2)再审申请的请求事项;(3)再审申请的理由;(4)再审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2.再审申请依据:裁决文书五份(一审终审的提供一审裁决书;二审终审的需提供一、二审的裁决书)。
3.个人申请再审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再审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4.委托律师或其他人进行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的委托手续。
5.提供与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注:申诉案件与再审申请案件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
四、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由本院一审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且被执行的财产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在本院申请执行。
3.符合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4.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执行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三份,详细写明:(1)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简历情况,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2)要求执行标的额:即要求强制执行的具体数额;(3)申请执行的依据及理由;(4)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2.执行的依据:裁判文书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一审终审的提供一审裁判文书;二审终审的需提供一、二审裁判文书)。
3.提供裁判文书签收手续的复印件(如:送达回证复印件或邮寄送达签收的回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手续)。
4.个人申请执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5.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进行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的委托手续。
6.提供与执行有关的证据材料。
五、赔偿确认案件
(一)赔偿确认案件:
本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司法行为及符合本院赔偿确认的其他案件。
赔偿确认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1、赔偿确认申请书三份(被申请部门超过一个的,每超过一个,按超过的个数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如被申请单位5个,提供赔偿确认申请书7份),赔偿确认申请书应详细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部门的相关自然简历情况,申请人的联系方式;(2)赔偿确认申请的请求事项及所涉及的相关案件的案号;(3)赔偿确认申请的理由;(4)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2.个人申请确认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确认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进行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的委托手续。
4.提供与赔偿确认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赔偿申请案件:
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案件,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本辖区内的市级公安机关、市级检察
机关作出的赔偿案件及本院管辖的其他赔偿案件。
赔偿申请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与赔偿确认案件所提供材料相一致,并需注明赔偿申请所依据的赔偿确认案件的确认文书或不服的赔偿案件的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