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根据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对急办事项的审批,做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对审批过程复杂的审批事项,做到繁事简办,快速办理。
第二条 优先事项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
(二)现役军人、老弱病残孕、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第三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齐备的案件必须一次性办完所有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立案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与立案手续一并办理。
第五条 对行动不便的病残者,应要求提供上门立案等服务。
第六条 一审立案登记审查要求每起案件在半个小时内完成材料接收、指导、审查、信息录入、出具缴费通知单,在当事人缴费结束后二个工作小时内开具诉讼费收据、审批转入业务庭。
第七条 二审案件要求在接收卷宗材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案件立案、开具诉讼费收据、信息录入工作转入业务庭。
第八条 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后,15日内调齐卷宗,登记立案,信息录入,转入业务庭。业务庭接到转卷通知后,与通知当日接收卷宗。
第九条 调卷工作按省院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将卷宗整理齐全后通过机要方式邮发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