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按照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党组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作风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要求,经党组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时间为早8:30分至11:30分,下午13:30分至16:30分,每月最后一周各部门向立案一庭提交下月诉讼服务中心值班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人员实行签到制,必须按时签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着正装上岗,严禁不着装或混装上岗。
三、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嬉笑、玩耍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言行。
四、窗口工作人员服务应当耐心、热情、细致、周到,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五、各业务庭接待人员应按值班安排准时到岗,如遇开庭等特别情况,应自行安排好替代接待人员或由本庭领导另行安排值班人员,严禁缺岗漏岗。
六、法警队和保安负责维护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秩序,对于吵闹、谩骂工作人员或闹访的当事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及时予以制裁和处罚。
七、法警队和保安人员负责引导信访当事人和立案当事人分区域休息等候,严禁信访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内停留或等候。
八、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对立案大厅、信访大厅负全责,日常接待工作由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根据工作职能各负其责。
九、全体干警调查、接待等工作一律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严禁将当事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带入办公室。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应由办案人或书记员接入公判庭,庭审结束后将当事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送出办公区域,如出现滞留、吵闹现象应及时通知法警支队进行处置。
十、实行窗口首问负责制度,当事人找不到办案法官的,由窗口值班人员负责联系,当事人因此滞留不走或吵闹的,由窗口接待人员联系该办案人所在庭室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接待,直至全程接待完毕。
十一、上访人对办案人员答复意见不服的,由办案人按照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的顺序联系接待,主管院长接待完毕后上访人仍滞留的交由法警支队处置。
十二、各审判庭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庭审理案件和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到楼内办公区域的,由各业务庭向当事人发本院传票及旁听人员旁听证,向值班法警出示后方可凭传票及旁听证进入指定地点,办理其他业务需进入办公区的,由承办庭室向法警说明情况后,方可将来该访人带入办公区。
十三、下列人员上访的,接待窗口实行接待答疑终结制度:
(一)已经确认无理访的案件;
(二)已经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
(三)已经中院复查组复查并且做出不予再审决定的案件;
(四)主管院长接待完毕并已经明确意见的案件。
对上述人员实行信访最终接待答疑,对同一事项重复来院上访、闹访的,窗口接待人员应随时将接待信息书面反馈法警支队,并对此上访人员不再重复接待,不予接待人员滞留不走的,由窗口接待人员通知法警支队带离。
十四、各业务庭接待窗口负责处理下列案件:
(一)行政赔偿窗口负责诉讼材料收转、相关的法律咨询、接待审查答复、行政赔偿立案问题、一、二审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接待和判后答疑工作;
(二)民事、刑事窗口负责诉讼材料收转、相关的法律咨询、一、二审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接待和判后答疑工作;
(三)执行窗口负责接待执行问题;
(四)纪检窗口负责接待纪检问题;
(五)立案一庭窗口负责接待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立案问题,申诉立案材料接收工作,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六)立案二庭窗口负责接待民事、刑事、行政申请再审问题和程序指导问题及信访接待;
(七)审监、技术室窗口负责接待审判监督案件和司法鉴定问题及相关的法律咨询、判后答疑等。
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耐心地接待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将应由本窗口接待处理的问题推至信访接待窗口或提醒当事人上访。
十五、院里将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视频抽查的方式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进行全院通报,全体干警年终绩效奖金将与通报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