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以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推动诉调衔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应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二、人民法院要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
依法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衔接办公室,聘请工商、保险、交通等领域的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四、法院各部门对参与本部门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五、做好诉讼与调解的衔接和转换,诉前调解不成及时进入诉讼,诉讼过程中,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和多元化解。
六、使调解贯穿案件始终(包括执行和解),做好全面调解,全员调解,全程调解,以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大的可能达到调解化解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