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张某(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内,以提高利率、提前支付利息的办法,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共计人民币314.84万元,致使上述人员损失共计人民币227.94万元。
【裁判结果】
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郑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案发后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是同学,因被告人退休在家,张某便让被告人去公司打扫卫生和做饭,郑某某在工作期间看到他人投入的资金得到了不少好处后,也向张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宣传、介绍张某公司,吸引他人前来投资。郑某某虽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其明知张某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仍散布消息,引诱群众投资,为非法集资者推波助澜,其行为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蔓延,危害扩散。因此,在面对金钱的诱惑下,大家要审慎判断,免得画虎不成反类犬,被害人变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