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张某某在经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期间,以公司需要资金为名,以反息为回报,向被害人王某某、姜某某等27人抬款1353.8万元,还息168余万元。
【裁判结果】
甘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投资人正是因为对这个身份取得了的信任,在高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大量借给张某某资金,导致血本无归。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也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