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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等 35 家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8-08-14 16:52:23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具体要求,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齐齐哈尔市教育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农业委员会、齐齐哈尔市水务局、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齐齐哈尔市林业局、齐齐哈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司法局、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齐齐哈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齐齐哈尔监管局、齐齐哈尔市总工会、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齐齐哈尔市妇女联合会、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34 个单位就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我市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并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及惩戒方式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向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并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公开发布。无法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通过政务网、搭建网络专线等方式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

全市各联合惩戒单位根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推送的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失信被执行人受到惩戒的相关数据情况反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实施单位及惩戒措施

(一)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3、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5、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三)齐齐哈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6、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发行债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建议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慎核准。

8、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的省预算内投资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支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的申请,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时注明其失信情况。

9、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并利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送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端口,供招标人、交易人、评标专家作为选择中标人的重要参考。

10、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退牧还草、防护林项目建设进行审慎性对待。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矿产资源和深加工一体化项目招投标,原则上不予支持。

(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省属非金融企业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失信被执行人为省属非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12、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省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13、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六)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录用考核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将作为其考核、奖励、惩戒的参考。

(七)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15、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1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17、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已担任相关职务的,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18、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在职权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各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行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

19、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行政事业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进行国有资产转让。

20、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1、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八)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22、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社会组织。

23、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4、担任杜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25 授予省内慈善类奖项限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机构不得参加省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省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九)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

26、招标投标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

(十)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7、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所开设的食品、药品企业在向国家工信部等部门申报有关项目、资金时,从严进行把关。

(十一)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

28、从事不动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29、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在土地供应阶段进行严格审核,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0、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权利,限制其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矿业权转让等方式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已取得矿业权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办理扩大勘查开采区范围等事项。

(十二)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

31、从事不动产交易限制。限制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房屋交易手续。

(十三)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32、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幼儿园。

(十四)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4、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药品、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十五)齐齐哈尔市农业委员会

35、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协助省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养殖证登记信息;停止或终止失信被执行人凭养殖证享受的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等措施。

(十六)齐齐哈尔市水务局

36、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十七)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

37、获得政策和项目支持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减少或取消其推荐省级科技项目资格,减少或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项目资格,酌情减少相关科技政策兑现;项目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推荐省级科技项目,限制其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十八)齐齐哈尔市林业局

38、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不予立项。

(十九)齐齐哈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9、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校园)、文明家庭、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奖项限制。在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校园)、文明家庭评选中,申报村镇、单位(标兵、校园)、家庭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校园)、文明家庭评选;在荣誉保持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志愿者、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个人等奖项评选;在荣誉保持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40、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审判。

(二十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41、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审查起诉。

(二十二)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42、协助法院进行住宿宾馆饭店限制。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43、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和实施边控法律文书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44、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十三)齐齐哈尔市司法局

4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并及时反馈执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暂停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评先、评优(包括各级综合性和单项表彰)及年度考核的资格,并在省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十四)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46、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标准或参考指标,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税务内部信息、历史信息共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对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又属税收违法失信纳税人的,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实施惩戒;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列入“黑名单”并给予公开曝光。

(二十五)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47、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并在发生退税时通报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标准或参考指标,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税务内部信息、历史信息共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对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又属税收违法失信纳税人的,列入“黑名单”并给予公开曝光;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纳税人加强税收日常管理,防范税款流失风险。

(二十六)齐齐哈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48、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不在省旅游委审批出境名单的旅游目的地除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齐齐哈尔海关

49、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较高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对进出口货物单证进行重点审核,在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二十八)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0、从事特种设备等行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测、检验等行业。

(二十九)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限制。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三十)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全面严格审查申请人出具的相关资质手续,综合考量审批项目的行为资格和审批事由,严谨把控审批事项依法发放。

(三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齐齐哈尔监管局

53、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54、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

55、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从严审核,并采取停止开设新账户、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信用证、承兑、贴现、保函等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依法限制其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限制直至停止对该担任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的信用卡;对已经办理的信用卡的,采取取消授信额度、禁止办理公务卡等惩戒措施。

(三十二)齐齐哈尔市总工会

56、评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国家和省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类由工会组织负责推荐评选的先优模范;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该企业不作为国家和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状等各类由工会组织负责推荐评选的先优模范。

(三十三)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

57、评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各级共青团代表大会代表,不作为各级共青团组织评优评奖人选。

(三十四)齐齐哈尔市妇女联合会

58、评优扶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员不能被推荐为妇女代表、妇联执委、兼职妇联干部;不能加入女性人才库;不作为国家、省市级“三八红旗手”等各类由妇联组织负责推荐评选的人选;不能申请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更新全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各单位进行推送。全市各联合惩戒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全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下级单位(或由市信用办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全市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实施惩戒措施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确保本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惩戒措施切实发挥作用。

各联合惩戒单位要成立联合惩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有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联合惩戒工作。要设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联合惩戒的联络和日常工作。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惩戒工作,负责与吝联合惩戒单位的工作联系。

本备忘录自 2017 7 7 日起实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解决。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77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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