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效率,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查找被执行人车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2018年7月3日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查找被执行人车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效率,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查找被执行人车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工作意见》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大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人控车”的力度,努力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第二条 基层法院与县(区)公安局建立“点对点”对接,对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确有困难需要上级法院、公安机关予以督办、协助的,上报市中院,由市中院审核并通过专线推送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协助查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信息,接受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被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潜逃或下落不明的被司法拘留人员,接受的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发现未决定拘留但长期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函(注明2名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象基本情况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现人员线索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提请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对人民法院送交司法拘留(含异地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审经查符合收拘条件的应当及时收拘,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查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接受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将查封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
登记、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第七条 全市两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依法需要通过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法院查找。
第八条 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拘留所应凭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需要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填写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送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收拘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