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打击和遏制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法三机关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中的任务职责、分工协作及时间步骤等,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对排查出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案件线索,应保证在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二、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应及时受案审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或拖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对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要在2015年1月15日前移送审查起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捕、起诉,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在2015年2月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确保移送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五、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碍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交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人民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
六、拘留所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应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行传真至当地法院,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之后再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七、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5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八、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发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案件线索,应随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碍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全力协助。
九、公检法三机关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十、公检法三机关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平台,开展广泛深入的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等形式,集中展示打击成果,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十一、公检法各机关要在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活动中,注意总结、积累和交流成功经验,挖掘、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行有益探索,做到政法三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行动中协同动作、步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分别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