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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4 17:13:0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发挥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执行作用,落实法定协助义务职责,形成强制执行合力,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履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市委研究决定,建立全市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 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向各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发出协助执行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各协助义务单位必须按要求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制裁,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人民法院要与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银行、证监会、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和市诚信办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点对点”网络查控和信息共享系统,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执行联动单位发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现与相关社会职能管理部门及舆论媒体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保障有关部门能够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做出判断,并依法实施相应执行措施。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提供或其他途径发现的公务员、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违纪线索,要仔细甄别情形,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采取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执行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上限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公务员、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纳入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评体系,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年度考核不称职档次,并调离原岗位或原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提拔重用和晋级晋职资格,并给予降职、免职和撤职处理,所在单位年度考评一票否决,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年度考评不称职。对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公务员、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意识。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110要与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出警请求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收押。要根据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建立“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手机位置信息、住宿地点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并根据法院要求,协助办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

七、人民检察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要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

十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规划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应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十二、人民银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文件要求,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共享,将企业和个人的诉讼信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未执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十三、银行监管机构应当监督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五、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规定,协助查询涉案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要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十七、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隐藏、转移、毁弃、挥霍财产的,属于审计机关主管范围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启动联动机制和有关法律文书的提请或委托,追加纳入政府审计工作计划,依法组织专项审计,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审计结果。

十八、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十九、市中级法院与市信息中心、市诚信办、市绿色食品管理办等单位要建立网络信息联系,及时报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曝光、禁止参展、禁止评选诚信企业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打压和限制,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二十、市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将各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到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依照本意见履行协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报告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或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等提出司法建议。

二十一、各执行联动部门和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要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有一名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执行联动工作。要至少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二十二、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工作。负责与各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建立和完善网络查控、信息共享机制。负责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负责与各联动单位日常工作联络等事宜。

二十三、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执行联动成员单位会议,总结交流执行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威慑机制顺利运行。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21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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