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通知》精神,决定在经保监会批准备案且承保能力较强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开展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工作,为了方便各方面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基层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不得强制限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第二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向当事人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出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申请人申请保全可以选择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权利凭证担保,以及银行、具有诉讼保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形式担保等。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向申请保全人详细说明承保的事宜,双方的权利义务,杜绝因保全担保产生纠纷。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提供担保时,要出具保险公司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保监会批准备案手续、诉讼保全担保资质证明、财务状况资料等相关材料证明。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向申请保全担保申请人出具保险合同、保险单。
第六条 保险公司须向受理民事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出具保函,保函须详细记载财产申请保全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函的有效期限。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承保的民事诉讼保全担保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各基层法院应依法审查申请保全人提供的保险公司的担保材料,对担保事项等存在异议,法院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