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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4 17:25:54


为加强执行查控管理,健全执行查控制度建设,保证执行查控工作依规进行,避免违规查控问题发生,发挥执行查控积极作用,提升全市执行查控管理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执行查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行查控专网的查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专用查控室,应当配备门禁和监控系统,非网络查控专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室应当配备专用计算机,并应安装安全管理及防病毒类软件,能够禁止影响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设专职查控员,掌握查控专网系统的密码及秘钥,负责执行案件查控工作,保证专人专机进行财产查控。专职查控人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

第五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员须填写《执行案件查控审批表》,由本部门领导审查后,附上相关法律文书(含电子扫描版)报请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批,由专职查控人员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第六条 查控案件必须为已立案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案件。不得有为其他审判部门案件查询当事人财产信息、未按照法律程序追加被执行人、虚拟执行案件进行财产查询等违规查询行为。禁止超标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

第七条 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案件承办人员要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八条 查控人员应当每天每日填写查控日志,记载本日提出查询申请明细。对反馈查询结果,应打印出查询单,备案后交执行案件承办人。

第九条 通过上级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

(一)户籍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照片、住址、出入境等信息;

(二)银行账户信息、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户账号、存款及因执行案件所需的账户流水单等信息;

(三)车辆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及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日期等信息;

(四)房产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在被执行人已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抵押、查封等信息及正在办理产权预告登记等信息;

(五)土地登记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齐齐哈尔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登记、变更、抵押、查封等信息;

(六)社保信息。包括案件当事人在本市社保机构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任职和工资等信息;

(七)工商登记信息。包括案件当事人在本市内工商登记、对外投资等信息;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九)纳税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的纳税、欠税等信息。

(十)其他可以查询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专职查控员不得私自查询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查控非执行实施类所需的信息或财产。

第十一条 发生违规查控问题,将根据违规情节及危害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专职查控员应该保守查询秘密,不得将查询信息用于案件之外的用途或者向他人泄露。

第十三条 专网操作员负责信息查控电脑系统的日常维护,完成查控工作后应立即退出查控系统。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其实施。

(注:本管理规定第九条中的部分查询信息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设中,将陆续开通相关内容查询)

 

 

2016216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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