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执行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让执行不难成为常态,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担当。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拒执犯罪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处罚在警示教育、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从2015年至今,共判决拒执犯罪案件55件68人。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从诉讼程序上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自诉案件的立、结案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上看,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有的认为不执行民事调解书不构成犯罪,有的拒绝报告财产,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从量刑结果看,有的被告人在判决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在自诉案件中,得到刑事自诉人谅解,撤回刑事自诉申请,在公诉案件中被判处较轻刑罚或适用缓刑,而有的被告人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以推动执行、预防教育为主的刑罚适用目的。
案例1
王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王洪伟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申请人执行人孙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王洪伟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自诉人孙平与李霞、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以(2017)黑020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霞偿还孙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人王洪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霞、王洪伟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孙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昂昂溪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王洪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王洪伟因拒绝申报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2018年5月29日,孙平以王洪伟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昂昂溪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昂昂溪区公安分局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孙平于次日向昂昂溪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昂昂溪区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并快速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洪伟与孙平达成和解协议,向孙平偿还3万元,剩余3万元于五年内偿还。经审理认为,王洪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孙平的指控罪名成立。王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王洪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洪伟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马利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自诉,马利辉被判处罚金三千元。
基本案情
自诉人昂昂溪区隆达物资商店(以下简称隆达商店)与马利辉买卖合同纠纷的两件案件,经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6)黑020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和(2016)黑02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判令马利辉偿还欠款4.7万余元及利息。上述两份判决生效后,马利辉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隆达商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昂昂溪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马利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马利辉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2018年6月12日隆达商店以马利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提出控告,昂昂溪公安分局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隆达商店于次日向昂昂溪法院起刑事自诉。经法院依法调查,马利辉名下有房产,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利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同年6月26日向隆达商店偿还了两份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隆达商店的谅解,可认定有悔改表现,酌情从宽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马利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
孙维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孙维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申请人谅解,自诉人王铁珍撤回自诉申请。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铁珍与孙维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孙维力偿还22.32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孙维力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有9.4万元借款未及时偿还。
王铁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孙维力经营客运车辆,每天都有营运收入,可孙维力并未将营运收入偿还该债务,昂昂溪法院对孙维力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孙维力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铁珍于2018年5月3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孙维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于同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2018年6月5日,王铁珍向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昂昂溪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孙维力主动与自诉人王铁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王铁珍申请撤回自诉。昂昂溪法院认为,自诉人王铁珍与被告人孙维力达成和解并自愿撤回自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王铁珍撤诉。
案例4
金丽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被执行人金丽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如实上报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后拒不从抵债房屋中迁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田成义与金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决,金丽娟赔偿田成义15.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金丽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且隐瞒其名下用于个体经营的门市楼店面。讷河法院将将该处房产纳入执行程序,以拍卖保留价15.3万元抵偿给田成义。2016年4月25日,讷河法院下达公告,责令金丽娟于5月5日前从被执行房屋中迁出,金丽娟拒绝迁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讷河法院以金丽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丽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执行房屋交付给田成义。金丽娟被提起公诉后,讷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丽娟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金丽娟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金丽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5
王志亮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
——被执行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妨碍司法秩序
,侵犯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9日,泰来县人民法院以(2014)泰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志亮对其担保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1月19日,泰来法院依法查封了王志亮存放在泰来县大兴镇五谷兴农副产品收购点院内的15万斤水稻,并于当日向王志亮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同年12月,王志亮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被查封的水稻予以变卖,偿还他人欠款。
王志亮于2017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逮捕。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5日向泰来法院提起公诉。泰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亮未经司法机关准许,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王志亮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6
李海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0日,李海君骑摩托车将马淑娟撞成重伤。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海君赔偿马淑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海君未履行赔偿义务,马淑娟遂向龙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向李海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时,李海君拒绝签收,拒绝报告财产,龙沙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李海君仍拒绝履行义务,且执行法院发现李海君之妻李敏多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龙沙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李海君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向龙沙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海君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马淑娟的经济损失,得到了申请执行人马淑娟的谅解。龙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海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7
袁金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房产出卖,所得款项支付他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孙秀艳等人与袁金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共28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决袁金成给付孙秀艳等人劳务费共计51万余元。2016年1月8日孙秀艳等人向龙沙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金成为逃避法院执行,于2016年1月21日将名下房产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逃往满洲里市,并更换联系方式,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袁金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龙沙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金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房产出卖,造成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袁金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袁金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8
魏延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履行生效判决,却购置轿车一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魏延华与欧阳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魏延华应偿还欧阳秀君欠款8万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龙江法院先后两次对魏延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魏延华仍拒不履行义务。经调查,魏延华在被执行期间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轿车一辆,并一次性支付现金,故法院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将魏延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魏延华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1日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魏延华主动偿还了欠款。龙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延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魏延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9
连丙魁拒不执行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查封房产抵押贷款,却不履行欠款义务,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郝乐平与被告连丙魁、梁卓、季成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如被告连丙魁未按约定给付欠款,则原告郝乐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被法院查封的翟素巧、王彦茹、连振栋名下的房屋,申请金额为120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连丙魁未按调解协议还款,郝乐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连丙魁请求郝乐平解除对已查封房屋的查封,以便其利用该房产抵押贷款偿还郝乐平。郝乐平申请解除查封后,连丙魁以该三处房产抵押贷款180万元,在未经法院及郝乐平同意的情况下,连丙魁这18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连丙魁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梅里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丙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虽然连丙魁辩称民事调解书不等同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其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梅里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连丙魁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10
姜丽波拒不执行裁定一案
——姜丽波非法将法院扣押的财物进行处置,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克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曲军武与被告姜丽波、杨文付(另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曲军武申请诉讼保全,克东法院依法裁定对杨文付、姜丽波所有的大豆500袋(每袋50公斤)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债等。姜丽波收到裁定后,私自将该500袋大豆用于生产,且所得款项未提存给法院,而是用于消费。
因姜丽波非法将法院扣押的财物进行处置,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克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姜丽波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