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泉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汤英莲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被车挤伤,因发生在雇佣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汤法官首先联系了原告方,明确了原告的诉求,在谈话过程中,原告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被告,在为其送达应诉手续的同时讲明了原告的诉求,一开始,被告的态度很消极,认为原告受伤是其自己的操作失误造成的,不同意进行赔付,但在汤法官的释法明理中,被告也逐渐认识到了自己应该在本起案件中承担的责任,并同意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赔付,在汤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汤法官积极引导,以事实为根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原、被告双方都明白了自己在本起事故中的权利义务。
最后,通过汤法官的努力,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