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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区法院对一起3人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10-25 16:56: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彰显法律对“黑恶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营造“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被告人奚某在齐齐哈尔市居住,从2017年5月起奚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张某二人,在齐齐哈尔北市区及富拉尔基区多次实施抢劫、诈骗、盗窃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其中,被告人奚某实施诈骗犯罪4起,数额为59 500.00元,实施抢劫犯罪2起,数额为31 789.00元,实施盗窃犯罪1起,数额为4 991.00元;徐某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2起,数额额为31 789.00元,实施诈骗犯罪1起,金额为1万元,实施盗窃犯罪1起,金额为4 991.00元。犯罪所得均被挥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此次公开宣判邀请了黑龙江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红岸周报、富拉尔基区有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富拉尔基公安分局、检察院、乡街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旁听了案件宣判,营造了打击黑恶势力的浓厚氛围。

    公开宣判后,富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苍松通报了富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邱红发布一起涉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上述媒体和相关单位同志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按照区委和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打击势头不减弱、打击力度不降低的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

    下一步工作中,富区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紧紧围绕三年为期的工作目标,以重点行业、领域为突破口,抓住突出问题,奋力攻坚克难,妥善做好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坚决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平安红岸、和谐红岸、法治红岸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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