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富裕县法院依法对2起涉恶案件的7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了未成年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32人参加旁听。富裕法院干警观摩了庭审活动。
法庭上,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刘某等7人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刘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张某、袁某经常纠集在一起,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逞强好胜,形成恶势力团伙。刘某多次指使张某、袁某等人持凶器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等犯罪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多人受伤,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董某某及一群朋友在某歌厅对被害人张某强殴打后,张某强与朋友郑某等人在县人民医院处理伤口时和刘某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刘某等人被郑某劝离。刘某回家后听其女朋友兰某说其头发被张某强拽掉一缕,刘某遂携带砍刀与尖刀返回县人民医院,持砍刀将张某强右手拇指砍断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强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袁某、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袁某、兰某多次等纠集他人持凶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多人受伤,社会危害较大。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法院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我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县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县法院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压实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做到全院重视、全院参与、全院行动,把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确保打出声威和成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富裕法院始终以高站位、广视野、大格局认识和把握专项斗争,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部署,立足审判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坚决依法严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持久战、攻坚战,不断推动富裕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