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金融运营安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惩戒和打击有履行能力,但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涉金融机构、涉农商银行(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以及齐齐哈尔市两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我市35家联动单位联合印发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文件精神,特对涉金融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公告:
一、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市中院督促此次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已经在我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贷款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二、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相应信用惩戒措施。限制融资贷款、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出境、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招投标、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获得荣誉等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被执行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和公务员身份的自然人,将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及中共党员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的意见》,一律向人大、政协、组织、纪检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依法依规给予被执行人取消特殊主体身份资格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对经督促公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强有力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传、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政法三机关加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将有证据证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一律列入打击对象。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重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但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确定义务。如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必将受到信用惩戒和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