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某某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与崔某义(另案处理)、崔某仁(另案处理)系父子关系,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