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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法院:一张“20000万”的借据

  发布时间:2018-12-29 13:54:51





2018年12月27日,原告刘某拿着一张写有“人民币20000万”的借据来到红星法庭,要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辩称该借据确实是其为原告出具的,但对借据中的金额存在异议,其主张实际借款金额只有2000元,是当时欠原告的利息钱,在涂抹处原本写的是2000,是原告自己又加了一个0,而且这2000元已经偿还原告了,只是当时没有找到这张借据,所以没有当场销毁,也没出收条,因此不同意偿还。而原告则主张借款金额就是20000元,出完借据后是别人发现数字书写有误,又回去找被告修改的,借据内容均是由被告自己书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4至2017年间存在多笔债务经济往来,双方对该笔借款形成过程的陈述大相径庭,因出具借据的时间久远,双方也都无法回忆起更多的细节,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在庭审辩论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而且情绪都非常激动,均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目前该案还在调查审理当中。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合同法中误载不害真意原则进行类推解释,借据中的“人民币20000万”书写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原告出借20000元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虽主张借款的实际金额为2000元,但无相应证据进行佐证,其答辩意见称头脑不清醒、不认识字等原因,不足以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但最终的判决结果,还要以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

法官提示,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在书写欠据或借据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双方关系好、图方便、以为不会出什么事,就简单书写。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欠据或借据请务必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方身份信息。不仅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姓名,最好将双方的身份证号码也书写到欠据里;

第二,欠款的数额。对于欠款的数额大写和小写都是必须写明的,尤其是大写数字,写明之后不容易被涂改,也不容易发生歧义,而且在书写的时候数字附近尽量不要留有空白,避免以后被他人修改;

第三,是否给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部分已经给付的,可请求出借人返还,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法律不保护,但当事人双方已经自愿履行的,法律不支持返还。

第四,债务人签字确认。在书写欠条时,债务人都会在欠条上签名,但有时债务人会签上自己的别名或是曾用名,这都会导致在后期发生纠纷,所以书写欠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如实填写,如果身边有印泥,最好让债务人签字并捺手印确认。

   第五,书写欠条的时间。《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也就是说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3年内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则变为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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